劉騰翼與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402民初2190號
判決日期:2018-08-08
法院: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騰翼與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騰翼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為先、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姍姍和李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撤銷辭退決定,恢復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4920元;3、被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280元;4、被告支付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1583.4元;5、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3619.2元;6、被告返還押金及燃油費15000元;7、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告應聘到被告處擔任駕駛員,同時被告非法收取了原告5000元的燃油費。在2018年3月7日又非法收取了原告10000元“補償金”。2018年3月10日左右,被告無任何理由的口頭通知辭退原告。這期間原告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兢兢業業的工作,但是被告沒有向原告發放工資,春節期間和休息日,被告沒有安排原告休假。原告為此訴至本院。
被告辯稱,1、原告劉騰翼于2018年3月7日起在公司為試用期工作,因公司發現原告聽力受限,隨即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書面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告知三日內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且經公司工會同意。公司已于2018年3月9日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程序是合法,不應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2、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參加駕駛培訓,并于公司簽訂《駕培協議書》,雙方僅是培訓方與被培訓方的關系,并非是勞動關系。原告所述燃油費5000元實質是培訓費用。3、原告從3月7日試用期開始在公司工作,僅工作至3月9日,其所屬工資、雙倍工資、加班工資、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4、被告要求原告返回公司繼續工作,原告予以拒絕。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1、非公司法人信息、身份證復印件;2、燃油費收款收據;3、春運執勤人員計劃表、安檢員袖章、調整人員通知單(復印件)、21路三月計劃表;4、補償金收款收據;5、駕駛證;6、仲裁裁決書。被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錄音光盤兩份。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4、5、6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駕駛員培訓協議,就原告取得駕駛員資格后培訓和實習達成了協議。協議第二條約定,培訓費5000元,在實際履行協議中被告收取了原告5000元燃油費。協議第三條約定,經培訓合格,由總公司分職工到實習單位實習,實習期滿,確認能夠獨立駕駛的或符合線路駕駛員的標準,總公司根據各分公司駕駛員崗位要求,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如遇駕駛員崗位滿編,原告需等崗分配,等崗期間與被告無勞動關系。如遇駕駛員崗位空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原告從事駕駛工作。
原告自2018年1月6日至3月6日參加被告組織的駕駛培訓。2018年3月7日,被告收取原告10000元補償金,同時被告安排原告到被告所屬的四公司從事駕駛工作。2018年3月9日,被告以原告不具備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為由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未送達給原告,卻已告知原告。
原告作為申請人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向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1、被申請人撤銷辭退決定,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資4920元;3、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280元;4、被申請人支付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1583.4元;5、被申請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3619.2元;6、被申請人返還押金及燃油費15000元。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6月4日作出棗勞人仲案字【2018】第4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確認被申請人辭退違法,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工資1640元;3、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補償金(押金)10000元;4、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書,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辭退違法,恢復原告劉騰翼與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騰翼工資1640元;
三、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騰翼補償金10000元;
四、駁回原告劉騰翼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梅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馬壯
判決日期
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