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漢十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0106民初11133號
判決日期:2018-08-1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中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中馳公司)與被告湖北漢十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十鐵路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原上海中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被告組織的漢十鐵路聲屏障SPZ02包件的招標,并以第一候選人身份中標,中標結果已于2017年8月16日進行公告。后因監督部門介入,發現被告在招標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責令招標人改正”之故,責令被告重新組織招標。于是,被告在2018年3月29日做出了重新招標的決定,原告的中標結果就此宣告無效,而就截止2018年3月29日為止,原告已為本次招標活動支出1320000元。在本次招標活動中原告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通過正當程序獲得中標資格,現因被告的過錯使得中標結果無效,給原告帶來了莫大的損失,被告這種隨意廢標的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行為。現原告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向被告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告在本次招標活動中的實際損失并退還保證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還保證金960000元。2、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人民幣1320000元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武漢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楊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項久清
書記員胡飛楊
判決日期
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