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長軍農資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振華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湘3101執69號
判決日期:2018-08-20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湘西自治州長軍農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廣西振華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南寧市英德肥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64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被執行人廣西振華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南寧市英德肥業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足額的銀行存款。
另查明,案外人夏寧系被執行人南寧市英德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其個人銀行賬戶(中國農業銀行賓陽縣黎塘支行,賬號:62×××75)與該公司另外員工冷國勇、周斌的個人銀行賬戶(被執行人指定的用于收取公司貨款或者發放員工工資的公款私存賬戶)有大額資金往來,且往來資金用途不明確,故其該銀行賬戶有用作被執行人南寧市英德肥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帳私存的可能;該公司另一名員工李凱的個人銀行賬戶(南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心圩信用社,賬號:62×××49)被明確公示作為該公司收取貨款的賬號,且該賬戶實際上也用于收取、支付該公司相關貨款,故該賬戶資金實際上應當屬于該公司所有。據此,本院作出(2018)湘3101執69號之一、之二號執行裁定書,分別凍結了夏寧所有的中國農業銀行賓陽縣黎塘支行賬號為62×××75的存款1250532元、李凱所有的南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心圩信用社賬號為62×××49的存款100萬元。
其后,案外人夏寧、李凱、四川中圣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凍結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本院審查后作出(2018)湘3101執異11號、(2018)湘3101執異12號執行裁定書,支持了夏寧的執行異議,裁定撤銷本院(2018)湘3101執69號之一執行凍結行為,駁回了李凱、四川中圣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其后,本院依法解除了對案外人夏寧所有的中國農業銀行賓陽縣黎塘支行賬號為62×××75的存款1250532元的凍結。
案外人李凱、四川中圣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本院已經依法受理,正在審理之中。
2018年8月20日,申請執行人湘西自治州長軍農資有限責任公司以異議之訴正在審理中,周期較長,待異議之訴審結生效后再恢復執行為由,自愿撤銷強制申請。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故其撤銷申請應予準許,且其待異議之訴審結再申請恢復執行,并無不當
判決結果
終結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642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張春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娟
判決日期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