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紅加、劉水山等與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0204民初299號
判決日期:2018-08-21
法院: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紅加、劉水山、夏香桂、趙某1訴被告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雅迪公司)、下陸區雅迪電動車專賣店(以下簡稱下陸雅迪專賣店)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三慧、陸文,被告江蘇雅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被告下陸雅迪專賣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亮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紅加、劉水山、夏香桂、趙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江蘇雅迪公司賠償四原告經濟損失795833.92元的25%計人民幣198958.48元。2、判令被告下陸雅迪專賣店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10月5日,原告趙紅加以3600元價格在被告下陸雅迪專賣店購買了標識為“雅迪”的電動助力車一輛,該車車型為YD30QT,車架號碼為L5XTCJPB2C6624978,發動機號為YDIP52QMI-BC6471246。2017年2月6日12時33分許,案外人董自成駕駛皖K×××××重型半掛牽引皖K×××××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新下陸方向往大廣高速方向行駛,行至106國道有色職工醫院路段時,與同向由案外人趙教檢駕駛后載趙某1、劉飛飛的該車輛發生碰撞,劉飛飛倒地后又被碾壓,后經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8日,黃石市聯發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根據黃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調處大隊的委托對該兩輪車輛車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送檢的無號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符合兩輪輕便摩托車的標準規定,屬于機動車范疇。黃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董自成、趙教檢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劉飛飛、趙某1無責。
四原告認為,被告江蘇雅迪公司生產的“雅迪”牌電動車遠高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被認定為機動車,該電動車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被告沒有為消費者提供合格、安全的產品,與事故的發生及責任承擔有一定因果關系,應就其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四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紅加、劉水山、夏香桂、趙某1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洋
書記員彭雅彬
判決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