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兆書、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魯0902財保264號
判決日期:2018-08-23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欒兆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19萬元予以凍結或者查封相應價值財產,申請人已交納保全費并用擔保公司擔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被申請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山東中興地產有限公司的到期債權19萬元,查封期限為二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翠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忠臣
判決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