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顯武與劉現東、魏清利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8民終964號
判決日期:2018-08-24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現東因與被上訴人龔顯武,原審被告魏清利、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恒公司)、淮安潤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盱眙縣人民法院(2017)蘇0830民初44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審被告魏清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現東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貨款已全部結清;2、被上訴人應提供上訴人認可的原始材料采購清單或流水賬目證明上訴人欠被上訴人貨款;3、如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欠貨款,應找上訴人結算或找上訴人和魏清利共同結算;4、被上訴人提交的《龔顯武材料結算清單》中并未證明貨款是上訴人所欠,若魏清利出具證明欠材料款100萬,是否應由上訴人與魏清利共同承擔。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平。
龔顯武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龔顯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劉現東等被告給付原告材料款119555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承擔債務利息至履行完畢時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偉恒公司中標了位于盱眙縣明祖陵鎮沿淮村、伏湖村、仁和村等村組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后被告偉恒公司與被告劉現東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上述項目區中的水利配套建筑物工程轉包給被告劉現東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載明的乙方為“個體施工者”,后續結算事宜也是被告劉現東與被告偉恒公司進行結算。2015年起,經與被告魏清利、劉現東商談,原告龔顯武開始向前述工地供應石子、水泥、黃沙等。前期款項已結。2017年1月26日,原告龔顯武向被告魏清利索要欠款,雙方發生糾紛,后報警。魏清利于當日出具了一張119555元的《材料結算清單》給原告龔顯武,并在落款處注明“證明人:魏清利”。原告后索要未果,遂訴訟至法院。在原告龔顯武向被告魏清利索要款項的過程中,被告魏清利稱與被告劉現東之間系合伙關系。審理中,被告劉現東也認可與被告魏清利之間的合伙關系。另查明,被告魏清利與被告劉現東于2015年10月12日設立潤東公司,兩人均是該公司股東身份,被告劉現東為法定代表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貨物為被告魏清利與被告劉現東承包盱眙縣明祖陵鎮工程時向原告龔顯武購買,原告龔顯武是出賣人,被告魏清利與被告劉現東系買受人。原告龔顯武雖主張案涉工程由偉恒公司中標,以及“該工地的實際負責人被告魏清利與被告劉現東代表被告偉恒公司與原告商談該項目工地水泥、黃沙、石子等材料采購事宜”,但對魏清利是否為偉恒公司工地負責人,劉現東是否是代表行為均未舉證證實,故本案亦無表見代理的適用余地。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被告劉現東以“個體施工者”的身份從偉恒公司處承包了案涉工程,并與原告龔顯武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的相對方為劉現東及其合伙人魏清利。潤東公司并非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偉恒公司也非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原告龔顯武又以偉恒公司系本案工程的受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也無法律依據。對本案貨款金額的認定,從魏清利出具結算清單的過程來看,原、被告之間為此還發生爭議并報警,原告此后也積極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龔顯武和被告魏清利之間并無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劉現東利益的行為,原告提交的結算清單具有可信性。結算清單載明的金額應當得到認定。對原告龔顯武主張的利息損失,因雙方未約定給付貨款的時間,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原告在起訴之前即已催要,現主張從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1、被告魏清利與被告劉現東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龔顯武貨款11955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從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時止),兩人承擔連帶責任;2、駁回原告龔顯武要求其他被告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91元,公告費300元,合計2991元,均由被告魏清利、劉現東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91元,由上訴人劉現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俊
審判員錢明芳
審判員梁新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馬玉寶
書記員陶曉航
判決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