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才、李寶昌等與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黑0202民初1063號
判決日期:2018-08-26
法院: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興才、李寶昌、李寶合與被告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華公司)、尹恩顏、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18于7年18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興才、原告李寶昌、原告李寶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之全、被告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玲、被告尹恩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棣、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博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興才、李寶昌、李寶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尹恩顏支付施工款6261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尹恩顏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期間按年6%計算逾期付款利息100176.00元。本息合計726276.00元;3、請求判令被告尹恩顏支付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年6%利率為標準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時止;4、請求判令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疊司對以上欠款承擔連帶責任;5、請求判令被告黑龍紅龍華汽車有限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6、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龍華公司將廠區建設工程發包給被告徐州華夏。被告尹恩顏掛靠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該工程實際承包人。2012年被告尹恩顏又以個人名義將涂裝車間、西廣場地面,廠區道路等工程發包給三原告,三原告當年施工完畢,被告尹恩顏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人工費。便不再支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尹恩顏于2014年1月15日只是與三原告補簽工程清包合同。依燃分文未付,在原告不斷催要下。于2015年6月15日被告尹恩顏僅出具尚欠626100.00元人工費的結算單一張。被告仍然分文未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雙方簽訂的工程清包合同第九條規定,被告需按約定的年6%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包方被告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應當在其尚欠的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尹恩顏因是掛靠關系,故應當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綜上所述。上述金額及事項原告經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予以公判。
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辯稱,我們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首先龍華公司是與徐州華夏簽訂10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總價款是629.65萬元,龍華公司已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徐州華夏及尹恩顏,且徐州華夏已經給龍華公司提供付款發票,根據合同總價款多付26.9萬元,尹恩顏和徐州華夏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三位原告,此分包合同無效,龍華公司已經不欠徐州華夏及尹恩顏任何款項,請求法院駁回對龍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尹恩顏辯稱,1、我方與龍華汽車簽有建筑施工合同是因其無施工許可和規劃許可先行施工后補簽的,由龍華汽車確定其工程量及工程質量及工程結算款補簽的施工合同,且施工已過施工質保期。2、我方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因龍華汽車一直至今拖欠我方工程款940000.00元,我方無法支付原告施工款,請求法庭依法判定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在我方欠原告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方不認可原告訴訟請求。不承擔任何賠付責任,尹恩顏只是借用我公司名義與龍華汽車簽訂相關施工合同,原告起訴時已明確說明尹恩顏是以個人名義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我公司既未授權尹恩顏與原告簽訂合同也未參與原告與尹恩顏之間的任何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結算事宜,尹恩顏以個人名義與原告進行結算并出具欠據,是他的個人行為,我公司不予認可,也與我公司無關。尹恩顏給原告出具的結算單也并未經發包方龍華公司的認可,其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均有待核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工程清包合同及結算單,證明被告尹恩顏將其承包的龍華汽車發包的部分施工工程的勞務部分包于三原告,合同總價款960045.00元,合同第九條約定如尹恩顏不能按時給付勞務費則按照年百分之六向我方支付逾期利息。尚欠626100.00元至今未付。證據二、聯營施工協議證明尹恩顏及徐州華夏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尹恩顏需一次支付26000.00元,故徐州華夏公司應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證據三、被告龍華公司出具的關于尹恩顏工程質量的說明,證明了龍華公司尚欠94萬元工程款未向尹恩顏支付。被告龍華公司對證據一和證據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認,不予認可,與龍華公司沒有關系,龍華公司只與徐州華夏簽訂的合同,付款也只針對徐州華夏公司,且在所有合同的工程款的范圍內已經付清。對證據三真實性和合法性都有異議,龍華公司沒有出具任何證明,如果是龍華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應該加蓋龍華公司的公章,而且這份證據是復印件。被告徐州華夏對證據一和證據二均有異議,對聯營施工協議沒有實際履行,我方不存在承擔連帶的法律義務,尹恩顏只是借用我公司名義,不存在實際的掛靠關系,尹恩顏是以個人名義與原告簽訂分包合同,相關權利義務由其個人承擔。工程清包合同我公司不清楚,是尹恩顏的個人行為,與我公司無關。該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以及履行是否達到實際約定均有待核實。對證據三不清楚,不發表意見。證據1、2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3無簽字及蓋章,本院無法采信;2.被告龍華公司提供的證據1、徐州華夏與龍華汽車簽訂的十份工程合同,證明總工程價款是657.5萬元。證據2、龍華公司給徐州華夏的付款憑證,證明付款總金額6573980.00元,其中代替徐州華夏支付電費。證據3、徐州華夏提供的發票,證明龍華公司付款與龍華公司提供的發票是相對應的。原告對證據二付款票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付款票據明確標明支付的為涂裝車間工程款項,涂裝車間的工程款項實為尹恩顏借用江蘇帝武建設有限公司的施工款項,故龍華汽車支付給尹恩顏的款式已于該十份合同工程款項混同。對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尹恩顏借用兩個公司資質,與龍華汽車公司簽訂合同,現龍華公司尚欠尹恩顏94萬元是事實,并且龍華汽車公司明知尹恩顏不具備工程承包資格,其系掛靠華夏公司資質,根據龍華汽車公司向尹恩顏個人支付款項即可說明龍華汽車公司知曉其掛靠事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務工資應當優先支付,發包方應對其發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其工程建設時應當向勞動部門繳納保證金以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勞務工資,故龍華公司即使工程款已支付完畢,也應當對拖欠我方工資的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尹恩顏對十份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問題有異議,其十份合同是經過先施工后補簽的合同,可以證明其龍華公司已對工程質量以及結算款予以認可,此外龍華公司與尹恩顏以及江蘇帝武建設有限公司關于新能源客車涂裝車間保溫及防水的施工合同,總價款為210萬。十份合同總價為629.65萬元,加上210萬元正好為其提供的情況說明里839.6萬元其金額吻合。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其中付款兩份網銀付款記賬憑證明確說明其為涂裝工程款還有其中四份付款憑證是打給尹恩顏個人,其可以證明款項為江蘇帝武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項。對證據三真實性有異議,其無法證明合法來源,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尹恩顏借用兩個公司資質,與龍華汽車公司簽訂合同,現龍華公司尚欠尹恩顏94萬元是事實,并且龍華汽車公司明知尹恩顏不具備工程承包資格,其系掛靠華夏公司資質,根據龍華汽車公司向尹恩顏個人支付款項即可說明龍華汽車公司認同其掛靠事實與施工資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務工資應當優先支付,發包方應對其發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其工程建設時應當向勞動部門繳納保證金以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勞務工資,故龍華公司即使工程款已支付完畢,也應當對拖欠我方工資的承擔連帶責任。尹恩顏雖然出具的都是徐州華夏的發票,是因其江蘇帝武出具發票困難,所以由徐州華夏代為出具大部分發票用于工程結算。被告徐州華夏對被告龍華公司出示的第一組證據有異議,該證據系尹恩顏以我公司名義與龍華公司簽訂的,尹恩顏是合同的實際簽訂者、權利義務履行者,與我公司無關。這十份合同并非均與本案存在關聯性。對證據二有異議,該組憑證所示款項系尹恩顏收取,我公司并未留取。該組收款憑證所示款項無法證明是否與本案有關。對證據三有異議,該組發票是我公司按照尹恩顏要求開具的,發票所示工程款是否與本案存在關聯法院核實。該組證據未顯示龍華公司已支付本案爭議工程的工程款。本院對被告龍華公司提供的三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尹恩顏提交的證據1、四份合同,證明龍華公司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此合同是根據龍華公司施工要求,且龍華公司已確認工程量及符合工程質量的補簽合同。施工時間已超過一年質量保證期,其百分之五的質量保證金一直未支付。證據2、龍華汽車與江蘇帝武建設簽訂的工程合同協議書,證明其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已過質量保證期,合同工程造價210萬元。被告龍華公司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此四份合同工程款龍華公司已全部付清。對證據二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各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6月8日,被告龍華公司將廠區建設工程發包給被告徐州華夏。被告尹恩顏掛靠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該工程實際承包人。2012年被告尹恩顏又以個人名義將涂裝車間、西廣場地面,廠區道路等工程發包給三原告,三原告當年施工完畢,被告尹恩顏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人工費。便不再支付。2014年1月15日,被告尹恩顏給三原告出具工程清包合同。2015年6月15日,被告尹恩顏給三原告出具一份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尚欠三原告人工費本金合計626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尹恩顏給付原告王興才、李寶昌、李寶合工程款626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工程款實際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付,利隨本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王興才、李寶昌、李寶合上述應得工程款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63.0元,被告尹恩顏負擔9537.00元,被告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龍江龍華汽車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王興才、李寶昌、李寶合負擔152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陳志東
審判員辛麟
審判員趙丹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朱琳
判決日期
201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