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李永發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0821財保93號
判決日期:2018-08-27
法院: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湖北金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李永發執行案款21484.36元【(2018)鄂0821執503號】予以凍結。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并出具擔保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李永發案款21484.36元【(2018)鄂0821執503號】,期限一年。
凍結申請人湖北金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21484.36元(賬號:56×××67),期限一年。
案件申請費235元,由申請人湖北金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周永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董雯
判決日期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