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南京順錦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72民特12至3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8-08-29
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債權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沖船塢公司)與債務人南京順錦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錦航運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拍賣債務人順錦航運公司所屬的“錦××”輪,拍賣所得價款581.50萬元。因拍賣船舶產生的司法鑒定、評估和公告費用如下:(2016)粵72民初286號案訴訟階段第一次拍賣流拍發生的評估、鑒定和公告費用分別為31600元、32300元和8064元;移送執行第二次拍賣發生的評估、鑒定和公告費用分別為31700元、32000元和7056元;本案申請執行費2612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錦××”輪拍賣所得價款5815000元,先行撥付上列司法費用168849元后,余款5646151元可供債權人分配。經公告并依法進行債權登記,本院已對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作出確認。債權人文沖船塢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高淳支行)以及袁文祥等20名船員可以參加對船舶拍賣價款的分配。各債權人的債權性質和數額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根據(2016)粵72民初286號民事判決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文沖船塢公司支付:1、“錦××”輪已維修部分產生的維修費用1521733.57元、維修外協費用15800元、商務費6395元、修理未全部完成放棄修理后產生的物資采購費65667.72元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以下簡稱利息);2、集裝箱儲物費12200元及利息;3、船舶移泊費184272元及利息;4、碼頭占用費267050元、安保費59976元及利息;5、防臺費27904.8元及利息。前述1至5項費用的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計146145.10元。上述費用屬于由船舶留置權擔保的債權。此外,因訴訟而發生的支付船舶鑒定費45000元,案件受理費22234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也由債務人負擔,屬于應當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用。上述債權數額合計2379378.19元。
根據(2018)粵72民特12至3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確認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袁文祥支付工資和人身損害賠償合計718838元;向債權人游家明支付工資160508元;向債權人來思聰支付工資89952元;向債權人蔡磊支付工資10727元;向債權人劉海柱支付工資34499元;向債權人陳勇支付工資44532元;向債權人鄧喬峰支付工資39434元;向債權人劉紀友支付工資33688元;向債權人祁漢華支付工資14096元;向債權人楊元忠支付工資208914元;向債權人張永學支付工資141391元;向債權人陳臺工資支付19452元;向債權人朱暢支付工資30379元;向債權人張華偉支付工資7784元;向債權人趙明支付工資29832元;向債權人杜玉成支付工資47753元;向債權人許抗抗支付工資35962元;向債權人姜樹東支付工資31510元;向債權人楊陽春工資支付38442元;向債權人王渝心工資支付39434元;上述債權人因申請債權登記支付債權登記申請費20000元,屬于應當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用。上述債權數額合計1797127元。
根據(2018)粵72民特3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確認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工行高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9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截至2018年1月10日,按(2016)鄂72民初94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為2154541.66元,并對“錦××”輪享有抵押權,在“錦××”輪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債權人申請登記的訴訟費用86450元,應從“錦××”輪拍賣價款中先行撥付。上述債權數額合計12190991.70元。
上列各債權人債權總額16367496.89元,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錦××”輪拍賣成交后,債權人文沖船塢公司依據(2016)粵72民初286號民事判決書中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另行向本院申請追加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先行撥付的費用:1、訴訟階段發生的司法鑒定費2300元和出庭費3300元;2、碼頭占用費510120元(共占用468天);3、船舶移泊費1172640元(共移泊70次);4、安保費114566.40元;5、防臺費153157元。上述請求追加的費用合計1956083.40元。
經本院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各債權人未能達成受償協議。經審查,本院認為:
一、關于債權人文沖船塢公司請求的追加費用是否應在拍賣船舶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的問題。
債權人文沖船塢公司為行使留置權而合法占有“錦××”輪,在船舶所有人放棄看管義務的情況下履行看管職責,除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外,其請求追加民事判決確定的起算時間至船舶移交買受人期間發生的碼頭占用費510120元、防臺費153157元以及安保費114566.4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請求因訴訟期間向廣東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支付的鑒定費2300元和出庭作證費用3300元,并提供了海江公司收費證明,該費用屬于訴訟費用范疇,數額合理,也應先行撥付。但債權人提出“錦××”輪移泊70次所發生的費用請求,既不是為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拍賣價款產生的必要費用,也不是為各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它費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支持。
二、關于債權人袁文祥等20名船員工資及袁文祥人身損害賠償是否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問題。
上述船員提交的訴訟材料顯示,民事起訴狀中有關于對“錦××”輪享有船舶優先權的訴訟請求,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簽訂“船員上船服務協議”、“武漢海事法院錦××輪20名船員工資糾紛調解協議”,以及經債務人確認的“錦××”輪欠薪明細表,表明以上船員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在船工作期間的工資,以及袁文祥人身損害發生在“錦××”輪工作期間的事實。上述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屬于爭議不大的簡單海事案件。武漢海事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作出民事調解書,雖未作出船舶優先權的判項,但直接利害關系人對該債務的存在和性質沒有爭議。為減少訴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確認袁文祥等20名船員的工資及袁文祥人身損害賠償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判決結果
一、先行撥付(2017)粵72執311號案申請執行費26129元;
二、先行撥付中聯國際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費31600元,撥付廣東中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費31700元;
三、先行撥付廣東華南海事司法鑒定中心船舶鑒定費32300元,撥付廣東海事工程咨詢檢驗公司船舶鑒定費32000元;
四、先行撥付債權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22234元、鑒定費45000元和2300元、出庭作證費33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拍賣公告費8064元和7056元,申請追加費用中碼頭占用費510120元、防臺費153157元、安保費114566.40元,合計撥付870797.40元;
五、先行撥付袁文祥等20名債權人債權登記費各1000元,合計20000元;
六、先行撥付債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案件受理費86450元;
七、優先分配債權人袁文祥工資和人身損害賠償718838元、游家明工資160508元、來思聰工資89952元、蔡磊工資10727元、劉海柱工資34499元、陳勇工資44532元、鄧喬峰工資39434元、劉紀友工資33688元、祁漢華工資14096元、楊元忠工資208914元、張永學工資141391元、陳臺工資19452元、朱暢工資30379元、張華偉工資7784元、趙明工資29832元、杜玉成工資47753元、許抗抗工資35962元、姜樹東工資31510元、楊陽春工資38442元、王渝心工資39434元,合計撥付上述20名債權人1777127元;
八、優先分配債權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船舶修理費和其他費用及利息2307144.19元;
九、分配債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借款本金599752.41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玉飛
審判員羅春
審判員黃耀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梁詩穎
判決日期
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