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王良紅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6民初11892號
判決日期:2018-08-30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集團公司)與被告王良紅、華世健康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世健康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電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湘至,被告王良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凌、被告華世健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國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電集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王良紅于2015年8月1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D座401)》;2、被告王良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339360元,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計算至二被告完成騰退之日止);3、二被告騰退北京市豐臺區汽車博物館東路6號院盈坤世紀3號樓4層2單元401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4、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原告與被告王良紅簽訂《租賃合同(D座401)》,約定原告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被告王良紅,租期為2015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被告王良紅應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金,于支付月當月10日前支付下三個月的租金,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被告王良紅需按逾期支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如被告王良紅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天,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D座401)》并提前收回涉案房屋。2017年12月,被告王良紅將涉案房屋轉租給被告華世健康公司。截至2018年4月2日,被告王良紅累計拖欠原告租金1339360元,逾期已超過15日,原告多次口頭、書面向被告王良紅催要,但被告王良紅一直未予支付,目前涉案房屋由二被告實際占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王良紅辯稱,拖欠租金是事實,原告主張的數額也沒有異議。同意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房屋承租時進行過裝修和家具購置,費用一共300萬元左右,原告給我們補償。在違約金方面希望協商。現在房屋是封存狀態,7月初原告封門,希望判決之前房屋繼續給我們使用,原則上希望不要解除合同,如果我們能將房屋租金補上,希望繼續履行合同。
被告華世健康公司辯稱,應依法駁回原告第1、3、4項訴訟請求。一、原告在被告王良紅與華世健康公司簽訂合同時存在嚴重過錯,2017年二被告簽訂了房屋轉租合同,原告明知被告王良紅2017年12月21日之前已經拖欠房租,仍然向被告華世健康公司出具了同意轉租的證明,而且拒不告知被告華世健康公司關于王良紅拖欠房租的事實,導致華世健康公司與王良紅簽訂了轉租合同并支付了一年租金,因此原告存在嚴重過錯;二、本案處理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告華世健康公司在租賃和轉租期間如約履行合同各項義務,無任何過錯,屬于善意第三人,依法應予保護,被告王良紅與被告華世健康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華世健康公司繼續使用該房屋;三、原告完全可以通過請求被告王良紅支付房租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權利,其采取的極端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告華世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原告明知而同意被告王良紅將房屋轉租給被告華世健康公司,卻在2018年7月2日采取極端方式將被告華世健康公司正常使用的辦公室強行鎖門封門、斷水斷電,強行將正常辦公的人員遷出辦公環境,導致根本無法使用,這種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原告與被告王良紅之間的租賃合同當中其權利完全可以通過向被告王良紅主張租金和違約金,不應向第三人采取非法手段來主張,被告華世健康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將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所謂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的送達是無效的,我們不知情,是在訴訟期間發生的,而且未經合法簽收,系無效。合同解除應當是由法院裁決確定,由生效判決確定事實。被告王良紅在房屋裝修中投入了大量資金,應予考慮。我方在本次事件中無任何過錯,無端受到牽連和損失,二被告之間的合同應予保護,我方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予保護。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10日,原告華電集團公司(甲方)與被告王良紅(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D座401)》,雙方約定: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涉案房屋,租賃期限為2015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租期為5年,免租期2個月,免租期為2015年8月10日2015年10月9日止;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積為1013.5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為124.71元,每月租金為126405元;自2017年8月10日起每年遞增5%,即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月租金為132725元;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月租金為139361元;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月租金為146329元;乙方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金,于支付月當月10日前支付下三個月的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逾期支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首期支付的租金為3個月的租金,租金數額為379215元,應在本合同簽署后當日支付;違約責任:甲方有權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發生后的任何時間提前終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涉案房屋或其任何部分: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租金、其他費用及支付補足保證金等款項,逾期超過15天的。
王良紅于2015年6月8日向華電集團公司支付50000元并于8月13日支付455620元,此后王良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租金,截止2018年4月2日王良紅已拖欠華電集團公司房屋租金1339360元及違約金405819.93元;王良紅對拖欠房屋租金的事實及拖欠金額無異議。
2017年12月21日,王良紅與華世健康公司簽訂《寫字樓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王良紅將涉案房屋轉租給華世健康公司使用,房屋租賃期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共計1年,每月租金為184980.18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二付十。租金每10個月支付一次,共計1849801.8元,剩余租金于付款月起租日前15天支付下一次租金,共計369960.36元,同一有效期內租金不予調整。同年12月25日,華世健康公司向王良紅指定賬戶內匯款2219762.1元。
庭審中,華電集團公司表示認可王良紅將涉案房屋轉租的事實,并已于2018年7月2日自行收回涉案房屋
判決結果
一、解除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王良紅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王良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的房屋租金一百三十三萬九千三百六十元及違約金四十萬五千八百一十九元九角三分;
三、駁回原告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八百零七元,由王良紅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丁煥然
判決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