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7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石天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509民初8697號
判決日期:2018-08-31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公交站場管理公司)與被告石天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厲昱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交站場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煜、被告石天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公交站場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搬離租賃房屋并將房屋恢復原狀后返還原告;2、被告支付租金26500元;3、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費(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租賃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按租金的1.3倍計算);4、被告支付違約金2000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自愿放棄第4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被告通過蘇州市天龍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天龍公司)拍租取得位于蘇州市××區××社區××路××4-5間房屋(下稱租賃房屋)的租賃權。當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并對租金及支付方式等作了明確約定。現該合同已到期,被告未能按約將租賃房屋返還原告,且僅于2015年支付租金3500元,原告多次催討無果。
被告石天明辯稱,1、租賃合同到期了,我也愿意搬出,但要給我一定時間;2、我不支付原告租金是因為原告出租的房屋存在漏雨的情況,給我造成損失,原告至今沒有任何說法。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公交站場管理公司(出租方、甲方)與石天明(承租方、乙方)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主要約定:乙方通過天龍公司拍租取得租賃房屋的租賃權,建筑面積約60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年租金10000元,分別于2015年7月6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前各支付10000元;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房屋,合同結束應將房屋完好移交給甲方,乙方自行購置的動產部分由乙方自行處理,添附的不動產上的裝修部分無償歸甲方所有,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出現毀損的,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作價賠償;乙方拖欠房屋租金一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在交納第一年租金時同時支付給甲方履約保證金2000元,于租賃結束時水、電、電話等費用結算后,多退少補。上述合同簽訂后,公交站場管理公司按約將租賃房屋交付石天明使用,但石天明僅支付了履約保證金2000元和租金5000元,其余租金至今拖欠未付。2017年1月11日,原告委托蘇州市吳江區松陵法律服務所向石天明發函,要求石天明支付拖欠租金。2017年11月14日,原告就本起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后撤回起訴。
以上查明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函、天龍公司情況說明,本院調取的(2017)蘇0509民初13543號民事裁定書及本案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石天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菀坪社區菀坪中路52號西起第4-5間房屋恢復原狀后返還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石天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3000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租賃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參照年租金10000元計算的占有使用費。
如果被告石天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7元,由被告石天明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并將交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合議庭
審判員厲昱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徐霞
判決日期
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