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坤與北京幫捷勞務服務中心等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房民初字第13659號
判決日期:2014-12-12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邢坤與被告北京幫捷勞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幫捷中心)、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七處(以下簡稱瑞通七處)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靳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坤、被告幫捷中心的法定代理人王懷忠、被告瑞通七處的委托代理人劉玉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坤訴稱,2005年,我與幫捷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瑞通七處從事公路養護工作。幫捷中心、瑞通七處均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我已經退休,但二被告互相推諉。請求法院判決:1、幫捷中心支付邢坤2005年2月至2007年3月15日養老、失業保險補償金4800元;2、瑞通七處支付邢坤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養老保險補償金2400元;3、幫捷中心、瑞通七處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幫捷中心辯稱: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有更改,是原告的個人行為,且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瑞通七處辯稱,我單位不是適格被告,原告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1日,邢坤與幫捷中心建立勞動關系,并被派遣至瑞通七處從事公路養護等工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幫捷中心沒有為邢坤繳納社會保險。
2007年3月16日,邢坤與北京燕盈勞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燕盈中心)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3月1日,邢坤與燕盈中心訂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該份合同于2009年12月1日終止;2010年1月14日,邢坤又與北京金橋運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邢坤系農業家庭戶口。2011年6月14日,邢坤年滿六十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自2011年11月起,邢坤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另查明,2013年12月11日,邢坤曾將幫捷中心、燕盈中心和瑞通七處訴至法院,后變更訴訟請求為:燕盈中心與瑞通七處連帶支付邢坤2007年3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補償金7200元。2014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2732號民事判決:駁回邢坤的訴訟請求。該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16日,邢坤向北京市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該委員會即以“不屬本委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邢坤不服該決定,于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幫捷中心職工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書、本院(2014)房民初字第02732號民事判決書、仲裁通知書等證據在案證實,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邢坤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原告邢坤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靳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牛淑靜
判決日期
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