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剛、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電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錫執異字第0038號
判決日期:2014-12-19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異議人朱志剛因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鐵塔有限公司、朱志峰、謝玉芳、江蘇峰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不服我院(2014)錫商訴保字第00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進行了兩次公開聽證,朱志剛及其委托代理人蔣紅兵,朱志峰,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庭芳到庭參加第一次聽證,朱志剛的委托代理人蔣紅兵,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庭芳到庭參加第二次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朱志剛提出異議稱:請求撤銷我院對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在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債權的保全措施。理由如下:在我院對上述到期債權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之前,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因欠朱志剛業務費,已經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朱志剛,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亦已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手續,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亦確認已收到了債權轉讓通知。
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辯稱:1、朱志剛提出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欠其業務費沒有事實依據;2、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將其對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給朱志剛系規避執行行為。
本院經審查查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鐵塔有限公司、朱志峰、謝玉芳、江蘇峰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在審理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分戶債權轉讓協議》將該案所涉主債權及與該主債權對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一切從權利,主債權項下依法可向債務人追索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權利一并轉讓給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后我院作出的(2014)錫商初字第0087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民事判決書:一、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歸還借款1450萬元及利息。二、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45.78萬元。三、江蘇太湖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太湖鐵塔有限公司、朱志峰、謝玉芳、江蘇峰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等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
另查明:2014年3月4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向我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凍結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峰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000萬元或查封其等值資產。2014年3月5日,我院作出(2014)錫商訴保字第0013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江蘇峰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000萬元或查封其等值資產。2014年3月6日,我院至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調查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對上述兩公司享有的債權情況。2014年3月10日,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與朱志剛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兩份,將該公司對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的債權1749025.91元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969848.06元轉讓給朱志剛,并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手續。2014年3月12日,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簽收了上述債權轉讓通知。2014年3月13日,我院送達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2014)錫商訴保字第001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暫時停止向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支付應付賬款約154萬元以及其他全部應付款項,要求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暫時停止向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支付應付賬款約96萬元及其他全部應付款項。
執行聽證中,異議人朱志剛向本院提交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與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等簽訂的合同若干、銷售發票若干、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出具給朱志剛的欠條、業務費結算單、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區域行銷協議等證據,并申請證人朱某甲、朱某乙出庭作證,證明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確實欠其業務費,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將其對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及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他有事實依據。申請執行人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據互相矛盾,且明顯不合常理。
再查明:朱志剛向本院提交的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與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無錫太湖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的合同,大部分都是由朱某甲、朱某乙、王春藍接受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授權所簽,朱志剛在聽證中亦認可其沒有出具書面委托手續給上述三人。
又查明:異議人朱志剛與江蘇華冠電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志峰系兄弟關系,證人朱某甲系朱志剛、朱志峰堂弟,證人朱某乙系朱志峰之子。
以上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聽證筆錄、談話筆錄、合同、銷售發票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朱志剛的執行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敏
審判員俞彤
代理審判員倉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婷
判決日期
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