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縣財政局與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與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異議裁定書
案號:(2019)黑1025執異27號
判決日期:2019-08-15
法院: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案外人)林口縣財政局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案外人)林口縣財政局稱:申請執行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給付義務一案,林口縣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1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異議人對林口縣人民法院在執行(2016)黑1025執字第670-1號案件中,查封位于林口縣南山嘉園小區續建工程C棟012、013、014、015、016五處門市房不服,請求取消查封位于林口縣南山嘉園小區續建工程C棟012、013、014、015、016五處門市房。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林商初字第31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897154.14元;二、駁回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59.70元,由原告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負擔125元,被告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2734.70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執行人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支付招標代理費897154.14元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質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序中,本院作出(2016)黑1025執字第670-1號執行裁定書:一、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綏芬河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林口縣南山嘉園小區續建工程C棟012、013、014、015、016五處門市房。二、查封期間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查封期間不得抵押、變賣、轉籍。三、查封期限為三年。異議人(案外人)林口縣財政局于2012年7月24日購買上述五處涉案房屋,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交清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至今
判決結果
中止對位于林口縣南山嘉園小區續建工程C棟012、013、014、015、016五處門市房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潘曉明
審判員鄭慶貴
審判員趙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康春明
判決日期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