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斌與北京中科創嘉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民終7496號
判決日期:2019-08-2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孟祥斌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科學院國家空間科學中心(以下簡稱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北京中科創嘉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創嘉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孟祥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孟祥斌無需賠償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損失3500元。事實與理由:孟祥斌確實簽收了進口元器件,但其工作職責范圍不包括簽收進口元器件,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職責分配表有明確的分工,呂某是負責進口元器件的,孟祥斌只是代呂某簽收。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在經過半年之后才發現丟失元器件,責任不應全部由孟祥斌一人承擔。
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孟祥斌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中科創嘉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孟祥斌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孟祥斌賠償因其工作嚴重失誤造成3種型號共計54個元器件丟失給我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68940元;2、孟祥斌歸還工作期間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一臺(型號是聯想THINKPAD,內部資產編號為10-118910-01563)。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孟祥斌于2015年4月7日入職中科創嘉公司,雙方簽署了人才(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續簽至2018年12月31日。中科創嘉公司將孟祥斌派遣至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工作,崗位為庫管員和報檢員。2018年6月26日,中科創嘉公司向孟祥斌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
2017年6月27日,孟祥斌簽收了兩批進口元器件并簽署了送貨清單,其中包含型號MGA-S-125V-2.1A,數量40;型號MGA-S-125V-3.5A,數量10;型號MGA-S-125V-1.4A,數量4。2018年1月15日,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在需要使用上述元器件時未予找到。2018年1月24日,孟祥斌簽署《情況說明》,其上載明丟失元器件的經過,其中載有“首先我要為我簽字接收的元器件的丟失感到深深的自責和內疚……仍未找到丟失的元器件……只記得前一天和領導請示第二天去中關村給研究室發放元器件,同時呂某讓我在中關村接收一下供應商的元器件送貨。第二天,我與供應商朱某在九章大堂交接,之后我印象是把器件都拿回中關村辦公室。對此,我深感內疚,念我在空間中心工作多年,望能對我寬大處理。”三方均認可真實性的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說明》中載有物資采購辦公室組織結構圖,其中顯示進口元器件計劃及跟單員系呂某。呂某系元器件組組長,全面負責元器件組的日常管理。采購員負責收到貨的元器件,負責向供應商發送《供應商結算通知單》。元器件采購組計劃采購員(呂某、張某)……具體分工與職責如下:……6、負責接收到貨的元器件。……7、負責向供貨商發送《供應商結算通知單》……元器件采購組采購跟單員(呂某、張某),具體分工與職責如下:……2、元器件到貨后,負責填寫《元器件到貨報檢單》、《元器件采購直發單》,并負責與品質報檢員、庫管員交接元器件。協助品質報檢員、庫管員根據《采購合同》核對實物和《裝箱單》(國產)或《元器件送貨單》(進口)。……單價低于10000元的進口元器件,須在元器件到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元器件交接手續。……元器件采購組品質報檢員(孟祥斌、楊某),具體分工與職責如下:孟祥斌:負責國產元器件的報檢楊某:負責進口元器件的報檢……元器件采購組元器件庫房保管員(孟祥斌、楊某),具體分工與職責如下:孟祥斌:負責國產元器件的庫管楊某:負責進口元器件的庫管。
經核實,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自認丟失的54個進口元器件在2017年6月7日簽訂進口代理協議購買,正常情況下應由采購員負責簽收,具體負責的采購員是呂某,孟祥斌收貨當天呂某不清楚其采購的元器件會到貨,上述元器件并未履行入庫登記的流程,2018年1月發現丟失。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并未就所持孟祥斌崗位職責調整及孟祥斌未經領導批準自行接收元器件的主張提舉證據加以證明。
2018年11月27日,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孟祥斌賠償因工作嚴重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68940元及交還工作期間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及移動硬盤,仲裁委作出京海勞人仲不字[2019]第14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不服,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
庭審中,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主張2017年5月份采購辦的楊某申請離職,此后孟祥斌同時負責國產元器件和進口元器件的報檢和庫管。就該主張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提供了楊某的職工離崗通知書(載明日期為2017年6月6日)。孟祥斌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否認其接管楊某的工作。
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主張孟祥斌丟失的54個進口元器件給該單位造成損失68940元,應予賠償。為證明該主張,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提供以下證據:
1、進口代理協議、合同,進口代理協議內容為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委托天航工業進出口有限公司代理進口集成電路。合同內容為天航工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一家外國公司購買集成電路。附件中的具體采購元器件包含型號MGA-S-125V-2.1A,數量40,總價7200美元:型號MGA-S-125V-3.5A,數量10,總價1800美元。
2、北京遙測技術研究所與北京鼎巨天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署的買賣合同,其中包含4個型號為MGA-S-125V-1.4A的器件,總價人民幣6480元。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主張因孟祥斌將上述元器件丟失,導致重新采購上述4個元器件,損失6480元。
孟祥斌對上述兩組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其表示不清楚丟失的元器件的價值,不知道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另行采購事宜。
3、《空間中心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實施指導意見》,系打印件,其中載明:……第九十條儀器設備丟失應按以下條款予以賠償:(2)除上述公私兩用的一般儀器設備丟失的,由責任人按損失價值全部或部分不低于折舊價值的30%予以賠償。第九十一條對因盜竊丟失的儀器設備,應由使用部門報案,中心保衛部門偵察被盜情況,視使用部門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提出安全事故責任處理意見,報資產財務處酌情處理。第九十六條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屬于多人共同責任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給予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并分擔賠償費。責任不明確的,由使用部門賠償。對于因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追究使用部門主管領導責任。孟祥斌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稱沒見過,并主張該批元器件不屬于儀器設備的丟失,并非責任事故。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并未就上述制度向孟祥斌公示或送達提舉證據。
4、《關于采購辦孟祥斌丟失元器件相關事宜的核查報告》及內部審批文件,《關于采購辦孟祥斌丟失元器件相關事宜的核查報告》在事情經過部分載明“……經了解,孟祥斌作為報檢員、庫管員未及時錄入貨物信息,貨物經采購辦人員呂某催問供應商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已得知到貨。”上述文件均無孟祥斌簽字,孟祥斌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認可。
中科創嘉公司對上述證據均認可。
審理中,孟祥斌已經找到了型號為聯想THINKPAD,內部資產編號為10-118910-01563的筆記本電腦一臺,并已經與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辦理完畢交接手續。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撤回了其第二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針對因元器件丟失造成損失一節。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提交的進口代理協議、合同及買賣合同均為原件,其上載明丟失的元器件型號和價格,法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納,對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主張的損失數額予以采信。
針對元器件丟失責任歸屬,法院認為,首先,孟祥斌確系簽收了丟失的進口元器件,其簽收后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進口元器件進行了妥善處理并辦理了后續簽收流轉手續,其本人亦在《情況說明》中對自己行為作出檢討,自認其在元器件流轉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孟祥斌對元器件的丟失應承擔一定責任。其次,根據三方均認可真實性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說明》載明的內容,孟祥斌的崗位職責并不包括簽收進口元器件,其亦不負責進口元器件的報檢和庫管。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并未就其主張就孟祥斌崗位職責調整的情況提舉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納,進而認定簽收進口元器件并非孟祥斌的本職工作,其簽收進口元器件只是幫忙行為;根據《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說明》載明的采購跟單員職責及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的自認,丟失進口元器件的采購員應當跟蹤所采購的元器件到貨情況,但在丟失的這批元器件流轉過程中,采購跟單員并未履行相關職責,結合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提交的《關于采購辦孟祥斌丟失元器件相關事宜的核查報告》中顯示“貨物采購經辦人員呂某催問供應商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已得知到貨”,但呂某并未就元器件的下落進行追尋,直至2018年1月才發現上述元器件丟失,在整個過程中,作為采購員的呂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后,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在不能排除相關元器件丟失系因盜竊造成時,并未按照其提交的《空間中心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實施指導意見》其中載明的“對因盜竊丟失的儀器設備,應由使用部門報案,中心保衛部門偵察被盜情況,視使用部門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提出安全事故責任處理意見,報資產財務處酌情處理”的規定對丟失的元器件進行處理;在元器件簽收直至發現丟失的長達半年的時間內無人跟蹤相關貨物的情況,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在丟失事故中亦有管理責任。綜上,法院認為,涉案54個進口元器件的丟失系多方原因造成,孟祥斌確須承擔一部分責任,但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要求孟祥斌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過高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孟祥斌應賠償的金額,法院認為,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提交的《空間中心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實施指導意見》的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系減輕勞動者的責任的規定,視為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的自認,故法院結合丟失進口元器件給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造成的損失數額、孟祥斌的過錯程度、責任占比及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相關制度中對于減輕勞動者責任的規定綜合酌定孟祥斌應向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賠償損失3500元。
因涉案筆記本電腦已經辦理了交接手續,中科院空間科學中心撤回第二項訴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孟祥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中國科學院國家空間科學中心因其工作失誤造成3種型號共計54個元器件丟失的損失3500元;二、駁回中國科學院國家空間科學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孟祥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銳
審判員張瑞
審判員王麗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范楷強
書記員宋惠玲
判決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