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受賄罪,陳勝貪污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南刑初字第00002號
判決日期:2014-12-24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14)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勝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勝及其辯護人韋榮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勝在擔任原花山鄉中心村主任、施集鎮榮譽村書記期間,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遷補償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70500元,個人分得49000元;伙同他人弄虛作假騙取樹木補償款16500元;以及在從事村民自治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3600元,個人所得836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陳勝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在指控的貪污犯罪中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在指控的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存在自首情節,系初犯,積極退贓情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勝于2002年初至2007年5月份擔任原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中心村委會主任。2007年7月25日至2014年任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書記。
一、受賄事實
1、2004年12月,安徽省送變電公司承接了“500千伏滁州至馬鞍山輸電線路工程江北段”,該工程經過原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中心村。經原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政府要求,被告人陳勝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協助該工程用地、房屋拆遷等相關工作。為了得到被告人陳勝在施工過程中給予關照,安徽送變電工程公司的趙某送給陳勝2000元。2006年,安徽省送變電公司在架設“500千伏滁州變-巢湖變-馬鞍山變回輸電線路”工程過程中,為了得到被告人陳勝在施工過程中給予關照,安徽省送變電公司的趙某送給陳勝7500元。
2、安徽省送變電公司在架設“500千伏滁州變-巢湖變-馬鞍山變回輸電線路”工程經過孫某承包的原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中心村的大秦峰水庫,須拆除人孫某在水庫的八間養雞場房子。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孫某為了感謝陳勝在協助拆遷過程中的幫忙和關照,送給陳勝12000元。
3、2009年10月,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進行土地置換和復墾工程,被告人陳勝是土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倪世忠為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得到陳勝的關照,送給陳勝2000元。2010年春節后的一天晚上,倪世忠為了在結算土地復墾工程款方面得到陳勝的關照,送給陳勝1萬元。2011年春節后的一天,陳勝得知倪世忠在送給其1萬元時進行了錄音,害怕被檢舉,2011年10月2日,陳勝將10000元退給倪世忠,并以倪世忠在陳勝家的小店賒欠貨款沖抵2000元。
4、2013年上半年,滁州市農村公路管理局實施花石路(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花山至全椒縣石沛)建設項目,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協助政府在花石路建設項目中負責沿途征地、青苗費補償等工作。李炳友為了能在清點、丈量樹木、拆遷房屋時得到陳勝的關照,先后二次共送給陳勝1.5萬元。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陳勝感覺反腐風聲比較緊,害怕出事,將1.5萬元退給了李炳友。
5、2013年春天,陳勝與村委會主任江玉文找到村民周由傳,要求在花石路建設項目中在周由傳的樹木補償款中虛報費用。周由傳在領取樹木補償款時,知道虛報的數目補償款較多,就找到陳勝提出要分一些,陳勝同意分給周由傳2500元。周由傳為了表示感謝,送給陳勝500元。
6、2010年初,鮑慶國以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義承建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陳郢組土地置換代建房建設工程。鮑慶國為感謝陳勝在承建代建房、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關照,二次送給陳勝2萬元,并經陳勝要求從陳勝欠鮑慶國的借款中扣除。
二、貪污事實
2013年上半年,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協助政府在花石路建設項目中負責征地、青苗費補償等工作。被告人陳勝伙同村委會主任江玉文、副書記何華西、組織委員張啟平、會計張樹青商議在李炳友、周由傳戶虛報、騙取了樹木補償款1.65萬元并平分。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
1、2007年上半年,滁州市南譙區原花山鄉中心村楊石洼33.1畝山場對外承包,熊少寶為了承包山場請陳勝幫忙,在投標前的一天,送給陳勝10000元。
2007年11月,熊少寶與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簽訂了一份關于退耕還林補貼后八年歸屬的補充協議,約定后八年的退耕還林補貼歸熊少寶所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該山場后八年的第一年退耕還林補助款4100元到了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帳戶后,熊少寶為了表示感謝將4100元送給陳勝。
2、2007年上半年,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研究決定給各村民組鋪石子路。李光治為了感謝從其采石場里購買石子,送給陳勝1萬元。
2011年,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在榮譽村渣洼組實施土地置換及復墾工程。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淹死了陳明家幾十棵廣玉蘭樹。李光治為了感謝陳勝幫忙由村里賠償,送給陳勝1000元。
3、2009年春天,鮑慶國以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義承建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綜合服務樓。為了在施工過程中及工程款結算方面能得到陳勝的關照,先后二次送給陳勝共計4000元。
4、2009年1月1日,孫某與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大秦峰水庫。在承包合同簽過后的一天,孫某為了感謝陳勝給予的關照,送給陳勝1萬元。
5、2007年5月,秦盛哲為了繼續承包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原榮譽村大山洼水庫,請求陳勝給予幫忙關照,于2008年的一天,送給陳勝3500元。
6、2009年前后,王家東為了能在購買滁州市南譙區花山鄉原中心村、榮譽村舊村部中得到陳勝的幫忙,送給陳勝1000元。
7、2009年前后,石闞劉承建了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新教堂建設工程。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石闞劉為了感謝陳勝的幫忙,送給陳勝1000元。
8、2009年上半年,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建村部要征用土地。徐鎖為了感謝陳勝幫忙征用自家土地,在土地被征用后的一天,送給陳勝2000元。
9、2010年4月1日,王業軍承包了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的劉洼水庫,為了感謝陳勝幫忙,王業軍送給陳勝2000元。
10、2010年夏天,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政府統一要求進行高壓電線下樹木清障,李炳友因承包的花石路兩邊的部分樹被砍伐掉,沒有賠付,后經陳勝協調,由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給予賠償。李炳友從村會計處領了錢后,為了感謝陳勝幫忙,送給陳勝現金1000元。
11、2011年下半年,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村民陳新琴想到村里干計生專干工作,為了能得到陳勝幫忙,于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新琴送給陳勝1000元。
12、2012年夏天,楊曉春以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名義承建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花石路到方郢的水泥路。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楊曉春為了能在工程用水、用電、場地等方面得到時陳勝幫忙、協調,送給陳勝2000元。
13、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汪國友為了辦理低保能得到陳勝幫忙,送給陳勝1000元。
14、2013年,李建斌為了延長承包滁州市南譙區施集鎮榮譽村渣洼水庫的承包合同找陳勝幫忙,在合同簽訂后的一天晚上,送給陳勝1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勝如實坦白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貪污問題外,主動交代了未掌握的受賄問題。陳勝在公訴機關退贓10.0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孫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任職文件、安徽電力基本建設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500千伏滁州變-巢湖變-馬鞍山變II回輸電線路工程施工合同、國家電網公司部門文件、施集鎮土地置換和復墾工作實施方案、記賬憑證、合同、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陳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梅果
人民陪審員趙家玲
人民陪審員貢建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孫小慶
判決日期
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