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易民初字第823號
判決日期:2014-12-26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易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龍圣世公司)與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譽龍圣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向工,被告中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鵬、劉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譽龍圣世公司訴稱,2008年6月24日,原告開發建設的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在易縣建設局的主持下公開招標,被告中標后與原告分別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施工承包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被告卻不按照承包合同及中標書規定派出承諾的技術人員、施工隊伍和施工機械組織施工,只派出了掛靠在其公司的馬春霞施工隊進場施工。因其施工設施嚴重不足,中標書約定的技術人員不到位,管理混亂,根本不能按時進行有效施工,致使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嚴重延誤,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屆滿后(2009年8月15日),完成工程總量還不到40%。2011年初被告以工程款為由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支付其工程款。在保定中院審理過程中,被告認可已經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為2350283.99元(這并不是原告同意和認可的工程支付款數額),理應將認可的已經收到的工程款開具合法票據交付給原告,但經過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卻不予開具和交付。另外,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沒有向被告支付,在原告支付此工程款后被告也應向原告開具相應的合法稅票。被告在2010年初擅自中途終止和解除了雙方的工程承包合同,拒絕繼續施工,原告只得另外聘請施工隊伍補救施工。目前,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已經基本完工,面臨竣工驗收,但被告卻不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將自己完成部分的施工資料交付原告,致使政府相關部門無法對此住宅工程項目進行驗收。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其所承包建設的易縣燕水灣住宅項目的建筑工程資料并開具4425607元的發票或支付相應稅金236770元,由原告向國家繳納。
被告中城建公司辯稱,一、我方技術人員、施工隊伍以及施工機械不存在任何問題;原告嚴重違約導致工期嚴重延誤;被告從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是原告惡意逃債,另找無資質的施工隊伍進場強行接管被告的在建工程,致使被告無法繼續施工,停工至今。
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發票和工程資料1、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發票。首先,本案工程所涉發票屬于建筑業發票,根據“國稅發(2006)173號文件”的規定,建筑業發票在收取工程結算款時出具。而本案中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的工程進度款都尚未付清,更沒有進行過工程結算,因此被答辯人無權主張發票,答辯人也無從開具發票;其次,工程款是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直接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間接費中包含稅金,被答辯人向答辨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尚不夠支付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三項工程直接費用,在被答辯人付清稅金之前,答辯人無法開具發票;再次,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中包括錢款和材料,對于材料所對應的工程款,由于答辯人收取的只是被答辯人提供的材料實物,而非錢款,答辯人無法開具發票。2、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工程資料。首先,被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答辯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合同法》第66條和67條的規定,答辯人有權拒絕向被答辯人提供工程資料;其次,答辯人是本案工程中標和備案的施工單位,而被答辯人另找無資質的施工隊伍進場強行接管答辯人的在建工程,在答辯人未完工程上進行了后續違法施工,后續違法施工沒有進行相應的工程分部、分項檢驗,沒有形成相應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無法簽署工程保修書,根本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根據《建筑法》第61條、《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2.1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主張工程資料。
經審理查明,北京同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計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在易縣建設局參加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的公開招標,以4125752元的價格中標,原、被告于2008年8月6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施工承包協議》(以下簡稱施工協議)。該工程由被告墊資施工。被告中城建公司進場做準備工作時,由于未按約定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雙方約定“三通一平”工作改由被告施工完成。被告開始“三通一平”和施工一直到2008年底。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原告遞交了工程款報告后,原告未按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被告遂停工。2009年被告根據原告斷斷續續撥款而斷斷續續施工。2009年原告又找了其他施工隊進場施工。原、被告與監理公司三方于2010年1月13日對被告完成的工程及發現的問題進行了統計并簽署了《北京同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工程形象描述及發現問題的統計說明》(以下簡稱統計說明)。之后,被告未再施工。被告共建15棟樓,其中A戶型5棟,B戶型7棟,B改戶型3棟,均為主體完工,B戶型大部分戶內已抹灰。原、被告與監理公司對被告已完成工程進行了確認。后原告找其他施工隊干完工程,該工程尚未組織驗收。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中城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項目已經通過了分步、分項驗收質量合格;原告對被告完成的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450283.99元,該判決書判決原告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1975323.01元及違約金,該款尚未履行。
另查明,被告由北京同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雙發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第九條第32.1:竣工驗收預結算部分約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燕水灣低密度住宅項目施工承包協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收取原告河北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450283.9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開具相應發票;對收取原告河北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1975323.01元工程款的同時開具相應發票;
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河北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付其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資料;
駁回原告河北譽龍圣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25元,原被告各負擔24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潔
代理審判員羅永剛
人民陪審員辛超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新媛
判決日期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