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蘇知民終字第0124號
判決日期:2014-09-25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寶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集團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股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以下簡稱靖江空調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寧知民初字第010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劉一舟、戚嘯賢,被上訴人靖江空調廠委托代理人毛依星、顧冶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鋼集團公司和寶鋼股份公司一審訴稱,寶鋼集團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是中國現代化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前身是于1978年籌建并于1983年成立的上海寶山鋼鐵總廠。1993年7月15日,上海寶山鋼鐵總廠更名為寶山鋼鐵(集團)公司。1998年11月7日,重組并更名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2005年10月,改制并更名為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是寶鋼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3日。寶鋼集團公司的“寶鋼”字號因前身“上海寶山鋼鐵總廠”的企業名稱而得名。從籌建至今,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一直在經營、對外宣傳中將“寶鋼”作為企業的名稱或簡稱。1978年,寶鋼出版的《寶鋼戰報》就開始使用“寶鋼”,此后中央、地方各級部門發布的文件,各級領導講話、批示、題詞,各類媒體報道中都將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稱為“寶鋼”。此外,我公司投資設立的眾多子公司均冠以“寶鋼”的字號或在經營中使用“寶鋼”作為名稱。其中,寶鋼股份公司的股票就命名為“寶鋼股份”。可見,寶鋼集團公司的字號來源于自身的歷史,寶鋼集團公司對“寶鋼”享有企業字號權,而且是最早使用“寶鋼”字號的企業;“寶鋼”作為寶鋼股份公司的簡稱也已為相關社會公眾所熟知成為公眾對寶鋼股份約定俗成的稱呼。寶鋼項目自1985年正式投產以來,形成普碳鋼、不銹鋼、特鋼三大產品系列,鋼鐵精品廣泛應用于汽車、家電、石油、化工、機械制造、能源交通、建筑裝潢、金屬制品等眾多行業。寶鋼產品暢銷國內外市場。多年來,我公司各項經濟指標名列前茅,獲得了許多獎勵和榮譽稱號,也得到各級領導的關心和指導。可見,“寶鋼”企業名稱在相關公眾中被廣為知曉并具有很高的聲譽和知名度。“寶鋼”不僅是寶鋼集團公司的字號、寶鋼股份公司的簡稱,而且已經具有識別經營主體的作用,是我公司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名稱。長期以來,各地部分不法企業為獲得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將“寶鋼”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我公司采取了積極的維權措施,獲得了各地司法部門的支持,獲得良好的維權記錄。
除企業名稱外,我公司還將“寶鋼”注冊為商標。1997年4月14日,寶鋼集團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寶鋼”商標,1998年4月28日核準注冊,注冊號為1171126,商品類別第6類,核定使用商品“未加工普通金屬;半加工的普通金屬;鑄鋼;鋼板;鋼條;鋼管;金屬建筑材料”,專用權有效期至2018年4月27日。2003年,寶鋼集團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將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寶鋼股份公司。2003年11月,寶鋼股份公司與寶鋼集團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將包括該商標在內的一系列商標許可寶鋼集團公司繼續使用。2004年1月,該商標的注冊人變更為寶鋼股份公司,而寶鋼集團公司則作為被許可人繼續使用該商標。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又先后在36個類別上注冊了64個“寶鋼”商標,并在中國香港、中國臺灣、澳大利亞、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家和地區注冊“寶鋼”商標。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是前述商標的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我公司通過遍布全球的銷售網絡,暢銷國內外市場,不僅保持國內鋼材市場的主導地位,而且鋼鐵精品出口至日本、韓國、歐美、非洲等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寶鋼產品上大量使用了“寶鋼”商標。寶鋼的銷售收入、利潤總額逐年快速上升。90年代中期以來,寶鋼的各項經濟指標在行業中名列前茅。1994年冶金行業指標排序中,寶鋼噸鋼綜合能耗排名第一;2004年至2009年,寶鋼連續六年進入《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2009年,國際鋼鐵協會排名第二。多年來,“寶鋼”商標及其產品、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獲得了許多獎勵和榮譽稱號。如,1992年,寶鋼二號高爐工程項目被評為一九九二年全國十大科技成就;1994年,寶鋼“造船用熱連軋結構鋼鋼板”獲得第五屆亞洲及太平洋國際貿易博覽會金獎;1999年,寶鋼商標榮獲上海著名商標;2006年“寶鋼”品牌榮登“2006中國十大世界影響力品牌”、“2006世界市場中國(鋼鐵)十大年度品牌”榜首;2006年寶鋼汽車板項目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為推廣和宣傳“寶鋼”品牌及其產品,每年投入幾千萬的宣傳資金,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各大城市的機場、大樓、電視、報紙雜志刊登廣告。
綜上,經過多年奮斗,第1171126號“寶鋼”商標在相關公眾中被廣為知曉并具有很高的聲譽,已成為馳名商標,該商標曾被中國商標局、中國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基于上述事實,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請求法院在本案中對第1171126號“寶鋼”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事實作出認定。
據調查發現,靖江空調廠在公司網站、戶外大型廣告、名片、產品宣傳冊等處標注了“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的企業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將“寶鋼”文字作為字號使用;在戶外大型廣告、經營場所內外、產品宣傳冊、公司網站中存在大量使用“寶鋼”、“寶鋼空調”、“寶鋼中央空調”、“寶鋼制造”、“寶鋼科技”、“江蘇寶鋼”、“江蘇寶鋼空調”、“走進寶鋼”、“寶鋼人”、“寶鋼全體職工”、“全體寶鋼員工”、“新寶鋼”等突出使用“寶鋼”文字的行為;同時,在公司網站首頁、戶外大型廣告、經營場所內外、產品宣傳冊(封面封底、頁眉頁腳頁邊、產品照片)中存在大量以“寶鋼”、“寶鋼空調”、“寶鋼中央空調”等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公平競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靖江空調廠:1、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文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停止侵害“寶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靖江空調廠一審辯稱,1、我廠早在1995年8月就依法取得了“寶鋼”企業字號,并一直使用至今。經過多年的經營和努力,在空調行業已經成為知名企業,而寶鋼集團公司和寶鋼股份公司分別于1998年和2000年才使用現有企業名稱,我廠取得企業字號的時間早于寶鋼集團公司和寶鋼股份公司,不存在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2、我廠的經營范圍是“空調設備及配件、五金工具、保溫材料、電動工具等”,雙方分屬不同的經營領域,我廠使用“寶鋼”字號在空調設備領域不可能導致公眾混淆,且于1999年就申請了“綠樂”商標,該商標于2000年獲得注冊并一直使用至今;3、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1998年才取得“寶鋼”注冊商標的核準,晚于我廠企業成立時間,因此不存在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綜上,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享有的權利
寶鋼集團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其前身為成立于1983年的上海寶山鋼鐵總廠,1993年7月上海寶山鋼鐵總廠更名為寶山(集團)公司,1998年11月重組更名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2005年10月,改制并更名為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1082621000元,經營范圍為國務院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并開展有關投資業務;鋼鐵、冶金礦產、化工(除危險品)、電力、碼頭、倉儲、運輸與鋼鐵相關的業務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咨詢業務,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國內外貿易(除專項規定)及其服務。寶鋼股份公司系寶鋼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3日,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冊資本人民幣17512048088元,經營范圍為鋼鐵冶煉、加工,電力、煤炭、工業氣體生產、碼頭、倉儲、運輸等鋼鐵相關的業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咨詢服務,汽車修理,商品和技術進口等。
1997年4月14日,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寶鋼”商標,1998年4月28日核準注冊,注冊號第1171126號。2004年1月21日,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寶鋼股份公司。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未加工普通金屬、半加工普通金屬、鑄鋼、鋼板、鋼條、鋼管、金屬建筑材料。該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1998年4月28日至2008年4月27日,后經核準續展至2018年4月27日。寶鋼集團公司作為被許可人繼續使用該商標。
二、涉案商標的使用、宣傳和商品銷售情況
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在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利潤總額逐年快速上升,各項經濟指標在行業中名列前茅,1995年世界大公司銷售量排序中列第15位,2004年至2009年,寶鋼連續六年進入《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2009年,國際鋼鐵協會排名第二名。多年來,兩公司及其商標和產品獲得了大量的榮譽,如1992年寶鋼二號高爐工程項目被評為一九九二年全國十大科技成就,1999年“寶鋼”商標榮獲上海著名商標,2003年“寶鋼”商標榮獲上海名牌產品100強,2006年“寶鋼”品牌榮登“2006中國十大實際影響力品牌”,2006年寶鋼汽車板項目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等。
為推廣和宣傳“寶鋼”品牌及其產品,兩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宣傳,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各大城市的機場、大樓、電視、報紙雜志刊登廣告。《人民日報》、《光明日報》、《解放日報》、《文匯報》、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等各大媒體對“寶鋼”品牌及其產品進行了持續、深入、廣泛的宣傳報道。兩公司還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先后設立了寶鋼教育基金、中華寶鋼環境獎基金,2001年以來,為教育、扶貧、救災等累積捐贈款項超過8.3億元。經過長期推廣、大量投入、廣泛宣傳、持續經營,在全國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品牌信譽,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涉案商標受保護的情況
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第1113809號“寶鋼及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撤消了齊齊哈爾和平冶金設備制造廠于1996年9月18日申請,于1997年9月28日核準注冊的“寶鋼及圖形”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已獲得注冊的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與宣傳,已經建立起了很高的知名度,為社會公眾所普遍知曉并享有很高聲譽,認定“寶鋼”商標為馳名商標。齊齊哈爾和平冶金設備制造廠理應知曉“寶鋼”是原告的字號、商標的事實,卻將該文字以及圖形在相關商品上進行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就其馳名商標所享有的利益,侵害了申請人就其字號、“BG圖形”作品所享有的在先權利。因此,撤消了第1113809號“寶鋼及圖形”商標。
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2009)商標異字第10641號《“寶鋼B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2009)商標異字第14629號《“寶鋼”商標異議裁定書》均以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由,不予核準注冊。
四、靖江空調廠及其被訴侵權行為
靖江空調廠前身是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系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夏曉宏于1995年8月16日向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于1995年8月17日獲準注冊,資金數額為人民幣680000元,經營范圍為建筑材料、五金工具、機械設備、化工原料(除化學危險品)、電器儀表、電動工具、水暖器材、裝潢材料、電線電纜、電動門窗、空調配件,經營方式為購銷、零售。
1998年7月8日,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更名為現名稱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經營范圍及方式為中央空調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空調機組、信封機組、除塵機組、風機盤管、電機、防火閥、消防風機、電動門窗、凈化設備、空調配件制造、加工;保溫材料、金屬材料購銷。1999年6月22日,靖江空調廠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綠樂及圖”商標,2000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通風柜、空氣冷卻裝置、空氣調解設備等,目前仍處于有效法律狀態。在其制造、銷售的相關產品上實際使用了“綠樂及圖”注冊商標。相關產品亦獲得一系列榮譽證書。
2012年1月10日,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代理人張惠萍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網頁保全證據公證,通過截屏和打印的方式,對靖江空調廠網站www.bgkongtiao.com、www.bgkt.net、www.jjbgkt.com、www.bgzykt.com和www.bgkongtiao.org進行了網頁證據保全,上海市徐匯公證處于2012年1月10日出具了(2012)滬徐證經字第121號公證書,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了(2012)滬徐證經字第122、122、123、124、125、126號公證書,上述公證書及附件粘連的打印件和光盤顯示:靖江空調廠在其上述網站中存在大量“寶鋼”、“寶鋼空調”、“寶鋼中央空調”、“走進寶鋼”、“寶鋼科技”“寶鋼人”、“新寶鋼”、“寶鋼制造”、“寶鋼全體職工”、“全體寶鋼員工”等突出使用“寶鋼”文字的行為。
2012年7月19日,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代理人向上海市黃浦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2012年7月20日,在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公證員魏方和公證人員高敏的監督下,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代理人拆封了“順風速運”快遞包裹一件(快遞單編號為515066814139),取出該包裹中的“寶鋼空調”介紹冊共20份及“寶鋼科技資料袋”1個。隨后,對該快遞包裹外包裝上的編號為515066814139的“順風速運”快遞單、該快遞包裹中取出的“寶鋼空調”介紹冊共20份及“寶鋼科技資料袋”1個進行拍照,形成照片7張。2012年8月1日,該公證處出具了(2012)滬黃證經字第6432號公證書,根據附件內容顯示:介紹冊上突出使用了“寶鋼空調”、“寶鋼中央空調”的字樣。
2012年7月20日,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代理人向上海市黃浦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2012年7月24日,該公證處公證員魏方和公證人員宋邦瑜和代理人來到位于“G2京滬高速”的“江陰大橋”收費站出口處(往江蘇省靖江市方向),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代理人對高速公路邊巨幅廣告牌進行拍攝,形成照片2張。在前往靖江市寶鋼設備廠途中,對看到的兩幅“寶鋼中央空調”指路牌進行拍攝,形成照片2張。隨后,在靖江空調廠,對該廠大門、辦公樓進行拍攝,形成照片7張。在與該廠工作人員洽談過程中,取得盧燦明名片1張及介紹冊1套。2012年7月29日,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出具了(2012)滬黃證經字第6532號公證書,公證書附件包含名片、介紹冊的掃描件以及上述照片。根據附件內容顯示:靖江空調廠在大型戶外廣告、廠區大門、外墻體、經營場所門頭、室內墻體、介紹冊等多處突出使用了“寶鋼中央空調”、“寶鋼空調”的字樣。此外,公證取得的員工名片上也印有“寶鋼空調、四季如春”的宣傳文字。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靖江空調廠的行為是否侵害了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1、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加以特別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寶鋼”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主要為第6類未加工普通金屬、半加工普通金屬、鑄鋼、鋼板、鋼條、鋼管、金屬建筑材料。靖江空調廠經營范圍及方式為中央空調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空調機組、信封機組、除塵機組、風機盤管、電機、防火閥、消防風機、電動門窗、凈化設備、空調配件制造、加工;保溫材料、金屬材料購銷。兩者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不屬于同一類別商品或服務。同時,兩者在消費者實際消費過程中,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都不相同,針對普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均能加以區分,不易造成混淆,故兩者也不屬于類似商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侵權判定一般是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基本原則,但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跨類擴大保護。一審法院基于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以下事實,認定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加以特別保護。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寶鋼工程自1985年正式投產以來,立足于生產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鋼鐵產品,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享有的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廣泛用于其產品上,隨著兩公司生產銷售規模的擴大,其產品暢銷國內外市場。并且,對其品牌和產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宣傳,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消費者從報紙、雜志、網絡、戶外廣告等多種媒體上都可以獲知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品牌及產品的相關信息。兩公司享有的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
(2)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1998年4月寶鋼集團公司在第6類商品上注冊了第1171126號“寶鋼”商標,至今已持續使用了15年時間。這期間將上述注冊商標廣泛用于汽車、家電、石油、化工、機械制造、能源交通、建筑裝潢、金屬制品、航天航空、核電、電子儀表等行業,至今,該注冊商標已經累積了巨大的商業價值。
(3)該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本案中,自“寶鋼”商標注冊以來,兩公司投入了較大數額的廣告費用,開展了方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在全國及各地區的多種類媒體上,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大力度宣傳,且部分列舉的報紙、雜志、數字媒體等廣告的時間跨度均長達數年。如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解放日報》、《文匯報》等報刊雜志上,對“寶鋼”商標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介紹,并通過展會、電視、網絡、戶外廣告等形式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熟悉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的商標品牌,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建立了較高的認同感和滿意度。
(4)該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多年來,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十分重視對其商標品牌的管理和維護,并積極通過各種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第1113809號“寶鋼及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撤消了齊齊哈爾和平冶金設備制造廠于1996年9月18日申請,于1997年9月28日核準注冊的“寶鋼及圖形”商標。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2009)商標異字第10641號、(2009)商標異字第14629號商標異議裁定書,均以被異議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寶鋼”商標構成近似,易誤導公眾,致使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由,不予核準注冊。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兩公司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先后設立了寶鋼教育基金、中華寶鋼環境獎基金,為教育、扶貧、救災等公益事業捐贈了大量的財物,寶鋼品牌在全國樹立了良好企業形象和品牌信譽。
2、靖江空調廠在經營中突出使用“寶鋼”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雖然靖江空調廠于1995年依法獲得了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的企業名稱,后變更為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早于“寶鋼”注冊商標的核準時間,但靖江空調廠在其生產經營和宣傳過程中,使用的并非是“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企業名稱的全稱,而是大量使用“寶鋼”、“寶鋼空調”、“寶鋼制造”、“寶鋼科技”等宣傳語或標識,其突出使用的“寶鋼”文字與涉案“寶鋼”注冊商標的文字、讀音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此外,靖江空調廠在已經注冊了第1471270號“綠樂”商標的情況下,未使用該商標進行產品宣傳,而是使用“寶鋼”標識,可見具有明顯利用第1171126號“寶鋼”商標知名度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本案中,靖江空調廠突出使用“寶鋼”文字,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這種可能的損害主要表現為:1、普通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會產生誤認,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經多年經營而擁有相對固定消費群體,該群體容易為靖江空調廠的商品所吸引,以為是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擴大經營范圍和拓展經營項目的行為,或是認為雙方之間具有商標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的特定聯系;2、如果靖江空調廠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會產生消費者和相關公眾對“寶鋼”注冊商標評價貶損的后果,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也會因此而喪失相應的市場份額;3、即使相關公眾在事后得知靖江空調廠的商品與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沒有任何聯系,靖江空調廠的商標侵權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削弱了“寶鋼”商標與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之間的特定聯系,降低涉案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從而損害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商標的商業價值。因此,靖江空調廠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關于靖江空調廠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文字是否構成企業名稱侵權的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法人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被告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受到法律的保護。首先,靖江空調廠前身是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1995年8月17日經核準注冊,1998年7月8日更名為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寶鋼集團公司前身為上海寶山鋼鐵總廠,1993年7月更名為寶山鋼鐵(集團)公司,1998年11月重組更名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2005年10月改制并更名為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可見,兩公司的企業名稱中出現“寶鋼”文字是在1998年之后,均晚于靖江空調廠企業登記注冊時間。
其次,企業名稱是企業進行經營活動時,用來標示自己并區別于他人的一種標志,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簡稱的權利源自于企業名稱權,為了語言交流方便,簡稱會省去正式名稱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會不適當地擴大正式名稱所指代的對象范圍。所以,對企業簡稱的保護應劃定合理的權利范圍,不應過度擴大。本案中,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早在1978年項目立項之時就開始使用“寶鋼”簡稱,并一直使用至今。但雙方企業經營范圍分屬不同領域,差別較遠,且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至今仍沒有從事與靖江空調廠所核定的第11類商品相同的生產經營業務,相關公眾和消費者很難將靖江空調廠企業名稱中的“寶鋼”文字與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建立起穩定聯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所以,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認為靖江空調廠侵犯了其企業簡稱的主張不予以支持。
最后,庭審中,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認為靖江空調廠前身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設立時,經營方式為購銷和零售,銷售范圍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五金工具、機械設備、化工原料等”,1998年變更企業名稱為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經營范圍包括“空調設備配件制造、五金工具、保溫材料、電動工具、化工原料等”,經營方式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制造和加工,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都進行了擴大,即使靖江空調廠對1995年注冊的企業名稱享有在先權利,其在先的權利也應當以當時經工商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和經營方式為限,如突破上述限制,其行為就侵犯了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享有的權利,屬于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從靖江空調廠提交的一整套企業變更手續來看,該企業前身是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企業負責人是夏曉宏,1998年6月30日,該企業向靖江市工商局提出申請:“……為適應市場的變化,本企業由原來的純經營型,改變加工生產型,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為此特具報告申請將‘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變更為‘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原‘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作‘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的分支機構……”。經核準變更后,經營地址、負責人、注冊資金均未發生變化,雖然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上有所擴大,但其經營行為處于延續狀態,企業名稱“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中的“寶鋼”文字是對“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原企業名稱的繼承,且企業名稱變更行為發生在1998年,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斷該行為的性質,但根據1998年相關的法律規定,靖江空調廠的上述行為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無法得出侵犯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權利的結論。
綜上,靖江空調廠于1995年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早于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企業名稱核準注冊的時間,根據當時法律,靖江空調廠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文字的行為不夠成對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企業名稱或企業簡稱權利的侵犯,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認為靖江空調廠不正當競爭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以支持。
三、靖江空調廠應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靖江空調廠在其經營場所、戶外廣告、網站宣傳、產品宣傳冊以及名片上大量使用“寶鋼”、“寶鋼空調”、“寶鋼中央空調”、“寶鋼科技”、“寶鋼制造”等文字,侵害了寶鋼集團公司和寶鋼股份公司享有的第1171126號“寶鋼”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由于兩公司在訴訟請求中未向靖江空調廠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故靖江空調廠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即靖江空調廠應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戶外廣告、網站宣傳、產品宣傳冊以及名片上使用“寶鋼”標識的行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寶鋼”注冊商標專用權,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戶外廣告、網站宣傳、產品宣傳冊以及名片等處突出使用“寶鋼”標識的行為;二、駁回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0元,由靖江市寶鋼空調設備廠負擔500元。
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判令靖江空調廠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文字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一、二審訴訟費由靖江空調廠負擔。主要理由:1、我公司的“寶鋼”字號、簡稱具有極高知名度,應當予以保護。從籌建至今,我公司一直持續使用“寶鋼”作為企業名稱的簡稱,且在靖江空調廠前身的企業成立時,我公司的字號、簡稱“寶鋼”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并實際具有商號作用。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寶鋼”商標在1996年為馳名商標。基于我公司的企業規模及影響力,靖江空調廠在1995年8月注冊企業名稱時不可能不知道我公司及企業簡稱“寶鋼”,其使用“寶鋼”作為企業字號具有明顯的攀附我公司商業聲譽的主觀意圖,足以誤導公眾將其產品與我公司發生混淆、誤認或建立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2、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經營范圍相差過遠,且相關公眾難以將雙方建立聯系,屬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靖江空調廠生產大型空調機組設備,除冷卻塔外,大部分產品是空調管道。而空調管道本身是金屬材料壓制而成的標準產品,我公司的主要產品鋼鐵就是金屬材料。因此,兩者經營范圍很接近,屬于上下游的關系。3、靖江空調廠在變更企業名稱時改變了經營方式,擴大了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不存在“在先權”的法律空間,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對“寶鋼”馳名商標的侵犯。首先、從經營方式上看,該廠前身“靖江市寶鋼建材機電供應站”系銷售型企業,而靖江空調廠是生產型企業。其次,從經營范圍看,新增加的“空調設備配件制造”等三個項目與其原經營項目無關,且“空調設備配件制造”大大突破了原先的經營范圍。最后,從經營地域看,該廠原先僅在靖江市經營,其影響較小,與我公司經營地域重疊的可能性不大,而目前該廠的經營活動已超過原先的范圍。一審法院將該廠擴大經營范圍視為合法,其后果是該廠可以利用“繼承”的企業名稱擴大經營范圍和地域,從而逐步接近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和地域,甚至從事鋼鐵生產,并在鋼鐵產品上使用“寶鋼”字號。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本案上訴請求未予以支持,我公司將無法再次針對上述行為主張權利。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慎重處理,合理劃定雙方的權利范圍。4、一審法院根據1998年相關的法律規定,認定靖江空調廠的行為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但并未明確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內容,缺乏法律的嚴謹性。同時,我公司認為,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只要企業名稱與商標享有較高聲譽,即使商標注冊時間遠晚于企業名稱核準時間的,權利人仍舊可以在商標注冊后以商標權有溯及力地要求其他企業變更侵權的企業名稱。因此“寶鋼”馳名商標注冊后可以要求靖江空調廠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寶鋼”,靖江空調廠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靖江空調廠變更企業名稱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我方的企業名稱權,還侵害了涉案“寶鋼”馳名商標,一審判決在認定企業名稱變更行為的性質時忽略了對該馳名商標的保護。
靖江空調廠答辯稱:1、我廠企業名稱的取得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權利完整并無瑕疵。1995年8月我廠依法取得“寶鋼”企業名稱權,而當時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尚未注冊含有“寶鋼”的企業字號,寶鋼股份公司甚至未成立,也未取得“寶鋼”注冊商標權。2、我廠企業名稱變更未突破“在先權”的使用范圍。自取得“寶鋼”企業名稱后,我廠一直從事與空調及其空調配件有關的經營活動,且長達19年,主營業務明確,從未從事與對方存在競爭關系的商業活動。3、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主張其在1995年8月就應享有馳名商標的保護權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方片面引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書內容,該裁定書并未認定“寶鋼”商標在1996年為馳名商標。4、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以1996年國家工商局下發的“國家工商局關于依法保護“迅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通知”,推定其有權阻止我廠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缺乏法律依據。“迅達”注冊商標保護一事與本案無關。2005年“寶鋼”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不具有溯及力。5、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2001年我國商標法才規定對“馳名商標”予以保護,一審法院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認定不構成侵權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靖江空調廠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中,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提供了兩份報道,以證明在80年代時我公司及企業簡稱“寶鋼”在泰州本地已經家喻戶曉,靖江空調廠在成立時不可能不知道。
靖江空調廠二審中未提供新證據。對于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為復印件,在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情況下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有相應證據支持,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中,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陳述,“靖江空調廠最初的經營范圍與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沖突不大,屬于可以容忍的范圍”。靖江空調廠陳述,“空調管道現在主要使用塑料件或者化工產品,并非鋼鐵件”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寶鋼集團公司、寶鋼股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湯茂仁
代理審判員曹美娟
代理審判員宋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顧正義
判決日期
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