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洲(大連)實業有限公司、桂林市海創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劉清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桂民二初字第4—2號
判決日期:2015-09-14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弘洲(大連)實業有限公司、桂林市海創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吳耿勛、王益紅訴被告劉清、陳夏懿、譚彬璇、桂平市萬德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德米業公司)、王東、王良賢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被告劉清、陳夏懿及萬德米業公司分別于2015年8月16日、8月18日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告劉清、陳夏懿認為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地為貴港市,且原告與陳紹新、譚彬璇簽訂的《貴港市天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天河花園)股權轉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均約定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貴港市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應由合同約定的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萬德米業公司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規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要求確認陳紹新、譚彬璇與萬德米業公司、王東、王良賢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但該股權轉讓金額未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標準,且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為貴港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案應由貴港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劉清、陳夏懿、桂平市萬德米業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蘭曲
代理審判員黃滔滔
代理審判員黃少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施雅婷
判決日期
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