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娜、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55號
判決日期:2015-10-26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蘇娜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美術出版社)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鄭民一終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蘇娜申請再審稱:(一)由于蘇娜是從河南省金版圖書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版公司)調到河南美術出版社,在蘇娜到了退休年齡、而美術出版社停發(fā)工資,不給蘇娜辦理退休手續(xù)的情況下,蘇娜被逼無奈就與金版公司自愿達成協議,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金民初字第28號民事調解書。(二)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認定蘇娜是河南美術出版社的業(yè)務員。2010年11月26日,河南美術出版社發(fā)函稱該筆債權歸其所有,在蘇娜討要工資的時候又否認蘇娜是其業(yè)務員。(三)蘇娜提供新證據如下:1.蘇娜與金版公司簽訂的協議,用以證明蘇娜于2006年3月調入河南美術出版社,但和金版公司協商在該公司辦理的退休手續(xù)。2.河南美術出版社辦理的社會保險證明及金版公司社會保險證明,用以證明蘇娜于2006年3月調入河南美術出版社。3.2013年4月12日錄音書面材料兩份,用以證明蘇娜在河南美術出版社工作。4.金版公司起訴狀及答辯書,用以證明蘇娜在河南美術出版社工作,于2006年3月調入河南美術出版社。5.河南美術出版社證明、申請報告、退書清單,該出版社與安陽新華書店和洛陽龍門書店協議書,用以證明蘇娜在河南美術出版社從事業(yè)務工作。綜上,蘇娜依法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蘇娜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蔣瑞芳
代理審判員王峰
代理審判員李百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永利
判決日期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