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柏與朱祥,深圳市寶恒通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市華遠貨運有限公司,胡書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2252號
判決日期:2015-11-20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傳柏因與被申請人朱祥、深圳市華遠貨運有限公司、深圳市寶恒通運輸有限公司、胡書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傳柏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按照農村戶籍標準來計算李傳柏的殘疾賠償金錯誤。1、雖然證人祝某和羅某在本案沒有出庭作證,但在李傳柏提起的(2013)深鹽法民一勞初字第3號案件中,祝某曾出庭作證,證詞內容與本案類同,該案的承辦法官也曾依職權對羅某進行調查。因此,祝某和羅某在本案證詞應予采信。2、李傳柏還提供了工資發放表、建筑施工作業人員平安卡、深圳機場T3航站樓一標工程項目經理部工作卡等證據,并非僅僅提供了兩份證人證言。3、李傳柏在二審期間到湖北找到了承包深圳機場T3航站樓一標工程的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該公司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李傳柏在2011年2月12日至2011年10月20日在該工程的工地工作。李傳柏在二審中提交了該證明以及(2013)深鹽法民一勞初字第3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上述證據與李傳柏在一審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李傳柏已經在深圳市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二)一、二審判決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錯誤,根據廣東省法院依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護理費計算標準,本案應按照每天8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三)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對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行人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則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可以減少的賠償份額不應超過20%。因此,一、二審判按照70%、30%的比例來劃分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責任負擔,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李傳柏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施適
代理審判員李磊
代理審判員馬惠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袁玥
判決日期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