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與雙鴨山市新世紀商廈有限責任公司、雙鴨山市世紀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高科技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糧食工程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黑民終220號
判決日期:2016-03-23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以下簡稱雙鴨山農行)、與被上訴人雙鴨山市新世紀商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公司)、雙鴨山市世紀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公司)、哈爾濱高科技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高科公司)、黑龍江省糧食工程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糧食開發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雙鴨山中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09)雙民商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判后,新世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黑民終字第35號民事裁定,撤銷(2009)雙民商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雙鴨山中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雙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雙鴨山農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裁定認定,1999年10月10日,雙鴨山農行與雙鴨山市水產局、雙鴨山市水產局針紡織品商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雙鴨山中院調解作出(1999)雙經初字第104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雙鴨山市水產局針紡織品商場以商場二樓沖抵雙鴨山農行營業部貸款本息6887277.65元。2002年6月30日,世紀公司經雙鴨山市計劃委員會批準,獲得在雙鴨山市新興大街西側建設世紀公司工程立項。2003年1月20日,世紀公司取得了使用面積為2644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03年5月初,世紀大廈工程向建設局繳納了工程配套相關費用。2003年5月9日,世紀公司與雙鴨山農行簽訂《動遷開發雙鴨山市百貨大廈、水產商場海鮮樓有關在農業銀行部分產權協議》(以下簡稱《動遷安置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雙鴨山農行同意世紀公司動遷開發百貨大廈、水產商場及海鮮樓所有的產權,面積總計1817.48平方米;新樓建成后,世紀公司還給雙鴨山農行建筑面積1250平方米,在新興大街轉彎處四馬路西側地上一至四層,一層為430平方米,二層為668.19平方米,三層、四層分別為177.92平方米;開發日期為2003年5月9日至2004年12月30日,如世紀公司開發的房產不能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完工,交付雙鴨山農行使用,世紀公司賠償雙鴨山農行的一切經濟損失,貸款本息合計1000萬元;如世紀公司在2003年10月1日前不能動遷開發,本協議自動作廢。2003年6月5日,雙鴨山市政府動遷管理辦公室發布雙拆批字(2003)第十號拆遷公告,對批準世紀公司建設綜合樓拆遷事宜進行公告。2004年6月26日,該動遷辦又下發了《關于百貨大廈和水產局及其所屬企業房屋拆遷通知》。2004年4月23日,世紀公司與哈高科公司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哈高科公司對該項目前期投資1000萬元,并保證哈高科公司實現利潤500萬元;雙方對房屋共同銷售,預付房款由哈高科公司優先受償,在哈高科公司收回全部投資及利潤后,該項目產權歸世紀公司。2004年4月23日,世紀公司給哈高科公司出具了內容為“我方自愿將該項目土地證質押給哈高科公司,并承諾該項目在拆遷完畢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用首期售房款返還本金1000萬元……”的承諾書。該合同簽訂后,2004年4月27日,哈高科公司向世紀公司分兩次匯款合計1000萬元。2004年11月28日,世紀公司向哈高科公司出具了《關于世紀公司工程情況說明》,內容為:在2005年6月末前還清哈高科公司投資款1000萬元及利潤款500萬元。2005年7月14日,哈高科公司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哈爾濱中院)起訴世紀公司,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項目合作開發合同》,世紀公司返還投資款1000萬元及承擔違約責任。2005年8月10日,哈爾濱中院作出(2005)哈民二初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查封世紀公司位于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四馬路交叉口處26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2005年10月25日,經哈爾濱中院調解,哈高科公司與世紀公司達成協議,哈爾濱中院作出(2005)哈民二初字第114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2005年12月31日前世紀公司返還哈高科公司投資款970萬元,并從2004年12月起至給付時止,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該民事調解書生效后,世紀公司未履行,哈高科公司向哈爾濱中院申請執行。2006年12月18日,雙鴨山市政府向哈爾濱中院執行局出具了《關于我市百貨大廈土地使用權拍賣有關情況的說明函》,內容為:“前期,世紀公司與哈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哈高科公司合作,將我市水產大樓拆除。同時,取得了百貨大廈土地開發權,但百貨大廈5054平方米地上建筑沒有達成協議,此資產涉及百貨大廈474名職工切身利益。百貨大廈內同時還有720平方米屬于個人面積。百貨大廈目前欠職工工資,各種往來帳不少于1240萬元。如果有人想競拍該土地,應將此問題一并考慮。”2006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順發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拍品明細》、《競買人須知》及《瑕疵聲明》。《瑕疵聲明》表明,本次拍賣會只對拍品現狀進行拍賣,競買人應認真咨詢了解標的物現狀,對拍賣標的現狀不了解的,不得參與競買;本次拍賣的土地使用權,地號無,圖號無,在列入雙鴨山市2002年企事業自籌基本建設第二批計劃后,未到當地規劃部門辦理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該宗土地上坐落的建筑物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買受人自行解決,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同日,該拍賣公司與糧食開發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2006年12月29日,黑龍江省糧食設計院向哈爾濱中院執行局繳納了548萬元拍賣款。2007年1月9日,哈爾濱中院作出(2006)哈執字第4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世紀公司位于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四馬路交叉口處26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歸買受人糧食開發公司所有。2007年4月4日,雙鴨山市政府向糧食開發公司下發了雙證土讓(2007)第3號建設用地審批文件,同意糧食開發公司將原世紀公司剩余年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其單位,面積264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截至年限為2032年4月3日。2007年5月10日,糧食開發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007年8月2日,雙鴨山市規劃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向書》2008年5月8日,糧食開發公司與新世紀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糧食開發公司將其通過拍賣競買取得的位于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四馬路交叉口處26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項下權益轉讓給新世紀公司,價款880萬元。2008年5月14日,雙鴨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給糧食開發公司、新世紀公司出具“關于新世紀公司建設項目(一期)核準的批復”。2008年5月19日,雙鴨山市規劃局下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7月31日下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0月23日下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09年6月15日,新世紀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08年5月10日,新世紀公司向雙鴨山市政府出具《關于世紀公司開發項目的承諾》,內容為:我公司保證在雙鴨山市政府支持、關懷下,嚴格按照雙鴨山市城市規劃相關規定和要求,對新興大街四馬路交叉口2644平方米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改造、建設。按著國家、省市關于房地產開發相關法規、規范、規定合法進行雙鴨山新世紀大廈項目開發工作。妥善處理、解決新世紀大廈工程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動遷事宜,既保證一定的經濟效益,更要考慮社會效益,以維護社會穩定。2009年12月30日,新世紀公司大廈工程竣工,該大廈房屋產權人為新世紀公司(部分房屋對外出售)。
一審裁定認為,關于本案糾紛性質問題(是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還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糾紛是雙鴨山農行在包括其所有的房屋在被拆遷開發過程中,經與世紀公司協商,就拆遷事宜達成附生效期限協議,繼而房屋被拆除。雖然該協議附生效期限,但由此說明世紀公司不是無故拆除房屋,而是在協議所約定的失效期限到達時,雙方未能就拆遷事宜再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應視為雙方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外,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雙鴨山農行被拆遷開發的房屋面積為1817.48平方米(雙鴨山農行在百貨大廈、水產商場、海鮮樓內的三處房產合計),回遷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為1250平方米,世紀公司如違約賠償款為1000萬元。但本案實際拆除占用雙鴨山農行房屋僅為其在百貨大廈中的一處,雙方并未就此實際拆遷情況如何補償安置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本案訴訟過程中,雙鴨山農行亦說明本案之訴為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綜上,本案糾紛應為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的規定,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規定,本案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雙鴨山農行的起訴應予駁回。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雙鴨山農行的起訴。
雙鴨山農行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9號《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于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而本案世紀公司、哈高科公司于2004年4月末將雙鴨山農行的房屋拆除。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批復不適用本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被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該條例作出的批復亦應同時廢止。雙鴨山中院依據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審理此案屬適用法律錯誤。(二)2004年4月末,世紀公司、哈高科公司將雙鴨山農行所有的水產商場、海鮮樓等房產拆除后,該土地屬已完成前期土地開發的在建工程。2007年,糧食開發公司通過哈爾濱中院執行局在執行程序中公開拍賣取得世紀公司該在建項目。因此,哈爾濱中院執行局拍賣的不是土地使用權而是在建工程。糧食開發公司及新世紀公司應當知道其經過拍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是需要對動遷戶進行安置的在建工程,事實上,新世紀公司已對除雙鴨山農行以外的全部水產商場、海鮮樓的商戶進行了補償安置。因此,糧食開發公司及新世紀公司亦有義務對雙鴨山農行予以補償。(三)本案系侵權糾紛還是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問題。世紀公司、哈高科公司于2004年4月末,在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將雙鴨山農行的房屋拆除,已經構成侵權。其侵權所形成的收益已形成前期土地開發成果留在最終所建成的新世紀商廈中。前期土地開發,僅哈高科公司就投入1000萬元,但該在建項目僅以548萬元拍賣給糧食開發公司,并最終變更至新世紀公司名下。因此,該案存在侵權糾紛與拆遷補償安置合同違約糾紛競合問題。即世紀公司、哈高科公司對雙鴨山農行構成侵權,而糧食公司、新世紀公司因獲得侵權收益,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有義務對雙鴨山農行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被上訴人世紀公司、新世紀公司、哈高科公司、糧食開發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秀華
代理審判員呂慶華
代理審判員付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付茂麗
判決日期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