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聚融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內民申143號
判決日期:2016-03-21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鄂爾多斯市聚融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融公司)與被申請人鄂爾多斯沿河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沿河鐵路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聚融公司不服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商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聚融公司申請再審稱:(一)聚融公司在采礦生產過程中,發現礦區內部分區域有伴生煤,逐級向自治區政府申報增加開采窩煤申請。所以聚融公司的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石的采礦權不存在權利瑕疵。(二)生效判決依據的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鐵道部發展和計劃司批準新建鐵路項目的行為,以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則上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函件,以上批準機關均不是批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批準機關。國土資源部只批準了同意壓覆兩塊煤炭資源,并沒有批準壓覆聚融公司的灰巖礦資源。(三)生效判決認為對聚融公司停業期間的損失沒有鑒定必要,不同意委托鑒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損害了聚融公司的合法權益。沿河鐵路公司應就違法施工給聚融公司造成的停產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鄂爾多斯市聚融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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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徐澎
審判員郭珍
代理審判員榮如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田淑娟
判決日期
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