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與上海開維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民終23號
判決日期:2017-04-19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開維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維喜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化工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謙,被上訴人開維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杰赟、李星,被上訴人柳州化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或者裁定發回重審。其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一審判決未準確認定上訴人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涉案專利“焊接”之驅動連接方式為非必要技術特征,不應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如果將其作為必要技術特征,則被控侵權產品“平鍵加固定螺釘”的連接方式亦對其構成等同特征。二、一審判決沒有從整體發明目的之角度審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以下簡稱《專利法司法解釋一》)不當。三、一審判決體現之專利權司法保護水準不利于鼓勵技術創新,可以讓侵權人輕易規避專利技術方案,不能糾正懲罰專利侵權行為。
被上訴人開維喜公司辯稱:一、關于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書中記載之技術特征為準,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二、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要求之全部技術特征,一審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三、我國專利法鼓勵高質量的創新和專利文件撰寫水準,專利權人選擇將“焊接”記載于權利要求書中,應當承擔相應代價,一審保護力度恰當。
被上訴人柳州化工公司辯稱: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2015年3月23日,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兩被告停止侵權,即被告開維喜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被告柳州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2、被告開維喜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6月23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雙閥一體式盤閥”的發明專利,并于2011年7月2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6。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權利要求1以及與爭議技術事實相關的權利要求記載如下:
1.一種雙閥一體式盤閥,包括獨立進行開關動作的上閥和下閥,以及外泄漏密封,上閥和下閥各自具有獨立的閥桿組件、閥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閥和下閥各自的閥體組件通過中法蘭和螺栓組件串連在一起;所述閥桿組件由搖桿、固定閥軸、焊接在固定閥軸上的橫軸、及和橫軸焊接在一起的驅動件組成;閥芯包括圓盤、彈簧和彈簧座、以及閥座;所述上閥的閥座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所述下閥的閥座內嵌于下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所述閥芯的彈簧座裝載彈簧壓在圓盤上,閥芯的圓盤帶有圓柱形凹槽,閥桿組件的驅動件嵌于圓盤的凹槽內;閥桿組件的驅動件外壁和圓盤的內壁之間設有徑向間隙。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雙閥一體式盤閥,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閥或下閥的圓盤和閥座均為單圓盤和單閥座。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雙閥一體式盤閥,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閥或下閥的圓盤和閥座均為雙圓盤和雙閥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雙閥一體式盤閥,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閥或下閥中一個的圓盤和閥座為單圓盤和單閥座,另一個的圓盤和閥座為雙圓盤和雙閥座。
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了如下具體實施方式:[0019]如圖1所示,結合圖2,本發明的雙閥一體式盤閥,包括上閥和下閥兩閥組成,兩閥共用一個閥體,兩個獨立閥桿組成,兩個獨立閥芯。上閥和下閥都由閥體、閥桿組件、閥芯、外泄漏密封組成。[0020]所述閥體由上閥體組件1、下閥體組件2、中法蘭13、密封墊20、密封圈21和螺栓32,通過鎖緊螺栓32實現為一體,由上閥體組件1和中法蘭13組成上閥體,下閥體組件2共用上閥體的中法蘭13,組成下閥體;所述上閥由上閥體、上閥桿組件3、閥芯和外泄漏密封組成,下閥由下閥體、下閥桿組件4、閥芯和外泄漏密封組成,為簡單計,對上閥實施例予以詳細描述。[0021]上閥包括上閥體、上閥桿組件3、閥芯和外泄漏密封。其中上閥體由上閥體組件1,中法蘭13,吹掃孔22,密封墊20,密封圈21和螺栓組件32組成;上閥桿組件3由搖桿7、固定閥軸36、焊接在固定閥軸上的橫軸34,及和橫軸焊接在一起的驅動件35組成,驅動件35內設有圓柱型凹槽39;閥芯包括圓盤18、嵌于驅動件35的圓柱形凹槽39內的彈簧26、彈簧座19、以及閥座37,圓盤18帶有圓柱型凹槽38,驅動件35嵌于圓盤18的凹槽38內,閥桿組件3的驅動件35外壁和圓盤18的凹槽38內壁之間設有徑向間隙,驅動件35驅動圓盤18轉動時,由于驅動件35外壁和圓盤18的凹槽38內壁有間隙,造成了圓盤18的旋轉扭矩,導致圓盤18的不規則自轉……。[0022]閥門的開關通過轉動搖桿7來實現。搖桿7和固定閥軸36采用花鍵或者雙D形聯接,通過壓片6鎖在固定閥軸36上,橫軸34和固定閥軸36采用焊接、花鍵、銷釘連接或整體鍛造,驅動件35焊接在橫軸34上。搖桿7的轉動聯動上閥桿組件3的驅動件35,驅動件35帶著圓盤18在閥體內來回滑動,實現閥門的開關。[0026]閥體組件1的一面挖有一閥軸孔,可以讓固定閥軸36穿過,中法蘭13挖有一個端面凹槽,端面凹槽上嵌有壓臺17,壓臺17也具有凹槽,固定閥軸36的一端連接搖桿7,一端壓在壓臺17的凹槽上。固定閥軸結構可以減少固定閥軸36對軸套11的橫向作用力,從而保護了軸套11和盤根組件5……。[0027]中法蘭13挖有流通通道40,流通通道不是圓柱面,而是加工有斜角41,以減少物料對中法蘭13的沖刷。下閥座嵌于中法蘭13內,和中法蘭13表面齊平。[0028]下閥同樣方法實現。[0031]根據應用工況的不同,雙閥一體式盤閥還可以有2種變化,即如圖3所示上閥體組件內含有雙圓盤和雙閥座實現無條件雙向密封要求,下閥體內含有單圓盤和單閥座雙閥一體式盤閥結構,實現有條件雙向密封和如圖4所示上和下閥體組件內都含有單圓盤和單閥座雙閥一體式盤閥結構,實現有條件雙向密封。
2016年1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被告開維喜公司就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28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原告涉案專利權有效。該決定因各方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生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份決定書中認定,對于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上閥的閥座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所述下閥的閥座內嵌于下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的技術特征,按照本領域的慣常理解,其明確表達了上閥的閥座既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內,又內嵌于中法蘭內;下閥的閥座既內嵌于下閥體組件內,又內嵌于中法蘭內,也就明確了上閥的閥座數量為兩個,下閥的閥座數量也是兩個。對于權利要求2,按照本領域的慣常理解也能確定其附加技術特征“所述上閥和下閥的圓盤和閥座均為單圓盤和單閥座”中限定的閥座的數目具體為上閥具有一個閥座,下閥具有一個閥座;且作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確,上閥要么具有一個閥座、要么具有兩個閥座;下閥要么具有一個閥座、要么具有兩個閥座,而不可能上閥或下閥既具有一個閥座又具有兩個閥座;基于此理解可知,雖然本專利權利要求2形式上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但其實質是用上下閥均具有單閥座的技術方案替換了獨立權利要求1的“所述上閥的閥座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所述下閥的閥座內嵌于下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的技術特征所限定的上下閥均具有雙閥座的技術方案,即權利要求2實際為與權利要求1并列的技術方案,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清楚明確本專利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上閥和下閥的閥座數量均為一個,故本專利權利要求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谙嗨频睦碛?,本專利權利要求4實質為與權利要求1并列的技術方案,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清楚明確本專利權利要求4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為:上閥的閥座為一個且下閥的閥座為兩個、或者上閥的閥座為兩個且下閥的閥座為一個,故權利要求4其也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2016年6月24日,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至被告柳州化工公司處對被告開維喜公司制造并由柳州化工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現場勘驗。經勘驗,被控侵權產品為雙閥一體式盤閥,包括獨立進行開關動作的上閥和下閥,以及外泄漏密封;上閥和下閥各自具有獨立的閥桿組件、閥芯;上閥和下閥各自的閥桿組件通過中法蘭和螺栓組件串連在一起;閥桿組件由搖桿、固定閥軸、橫軸、驅動件組成;橫軸通過平鍵加緊固螺釘連接在固定閥軸上,驅動件套接在橫軸上并以緊固螺釘固定;閥芯包括圓盤、彈簧和彈簧座以及閥座;上閥有一個閥座,嵌在上閥體組件內;下閥有兩個閥座,分別嵌在下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閥芯的彈簧座裝載彈簧壓在圓盤上,閥芯的圓盤帶有圓柱形凹槽,閥桿組件的驅動件嵌在圓盤的凹槽內;閥桿組件的驅動件外壁和圓盤的內壁之間設有徑向間隙。
經一審比對,雙方當事人對于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閥桿組件由搖桿、固定閥軸、焊接在固定閥軸上的橫軸、及和橫軸焊接在一起的驅動件組成”(以下簡稱爭議技術特征一)、“所述上閥的閥座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以下簡稱爭議技術特征二)兩項技術特征的比對存在爭議,對于其余技術特征雙方一致確認兩者相同。
對于有爭議的技術特征,原告認為:1.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一,該技術特征涉及的“焊接”并非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其僅用來說明固定閥軸、橫軸及驅動件等部件間的連接關系和空間相互位置,是對部件加工工藝的描述。此外,焊接與其他連接方式都是為了固定連接,其實現的功能基本相同,故該些連接方式構成等同,原告還表示在研發初期其認為焊接比其他連接方式好。2.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二,首先,原告不認可專利復審委員會第28209號決定書中關于權利要求2、4與權利要求1是并列技術方案的認定,爭議技術特征二用以說明上閥的閥座在專利產品結構中的空間位置和狀態,即閥座放在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之間,該技術特征并未對閥座數量作出限定,被控侵權產品上閥閥座所處的空間位置和狀態與涉案專利上閥閥座相同。其次,若法院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對該項技術特征作出解釋,則原告主張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4,如此,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了權利要求4的保護范圍。
兩被告則認為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主要理由為:1.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一,涉案專利橫軸與固定閥軸、橫軸與驅動件的連接方式均為焊接,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了鍵連接、套接等可拆卸的連接方式,原告在勘驗時自稱焊接比其他連接方式更好,故被控侵權產品的連接方式與涉案專利的連接方式所達到的效果不相同;此外,涉案專利說明書[0022]記載的花鍵、銷釘連接等連接方式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均未記載,根據《專利法》的捐獻原則,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連接方式不應被判定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二,涉案專利上閥閥座有兩個,而被控侵權產品的上閥閥座只有一個,兩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兩被告同意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于權利要求1的認定,但不認可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權利要求2、4與權利要求1為并列技術方案的認定。
一審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原告與上海同脈律師事務所就本案訴訟代理簽訂民事訴訟合同一份,雙方約定服務費用共分三期支付,即首期10萬元于合同簽訂7日內付清;第二期10萬元于2014年3月10日前付清;第三期按判決或調解所確定金額的7%計算,原告于收款后5日內付清,若分期收款的,按該期實際收款金額的7%計算。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22日,上海同脈律師事務所向原告開具了金額各10萬元的律師費發票兩張。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名稱為“雙閥一體式盤閥”的發明專利權人,該項專利目前仍處于有效狀態,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由被告開維喜公司制造、被告柳州化工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經比對,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技術特征部分,一審法院確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對于雙方有爭議的技術特征,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一、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專利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故凡是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均應理解為專利技術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術特征,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必須加以考慮。爭議技術特征一除限定閥桿組件的各個部件之外,還對橫軸與固定閥軸、橫軸與驅動件之間的連接方式作了限定,原告認為“焊接”并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特征,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經比對,涉案專利的橫軸焊接在固定閥軸上、驅動件與橫軸焊接在一起,而被控侵權產品的橫軸與固定閥軸通過平鍵加緊固螺釘連接,驅動件套接在橫軸上并以緊固螺釘加以固定,故兩者在橫軸與固定閥軸、驅動件與橫軸的連接方式上有所不同,現需要審查的是兩者在上述部件的連接方式上是否構成等同。
1.關于兩者橫軸與固定閥軸的連接方式是否構成等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專利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首先,涉案專利中的焊接是一種以加熱、高溫或者高壓的方式接合金屬或其他熱塑性材料的制造工藝及技術,經焊接后涉案專利的橫軸與固定閥軸連為一體而無法拆卸分離。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平鍵系一種以鍵的兩個側面作為工作面,并依靠鍵與鍵槽側面的擠壓來傳遞轉矩的連接方式,被控侵權產品的平鍵與固定螺釘均屬于機械連接的一種方式,采用上述連接方式可以對橫軸與固定閥軸進行拆卸分離。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橫軸與固定閥軸的連接方式上明顯不同。其次,從效果層面,焊接更為剛性,通過焊接方式連接的各部件之間不會產生絲毫位移,但對于部件的更換維修較為困難;平鍵加固定螺釘的組合連接方式,則更注重可拆卸、替換、方便維修等效果層面。原告在現場勘驗時亦自稱焊接要比其他連接方式好,可見其亦認可焊接與其他連接方式在效果上存在不同。綜上,雖然焊接與平鍵加固定螺釘的連接功能相同,但由于兩者采用的技術手段和所達到的效果不同,故根據《專利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橫軸與固定閥軸的連接方式上不構成等同。關于被告比對意見中涉及的捐獻原則,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注意到,涉案專利說明書描述了橫軸和固定閥軸可以采用焊接、花鍵、銷釘連接或整體鍛造的連接方式,但其在權利要求1中卻僅記載了焊接的連接方式。依上述規定,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橫軸與固定閥軸之間采用花鍵、銷釘連接或整體鍛造的技術方案,應視為被捐獻給了公眾,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原告不得再將該些技術方案納入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本案一方面,被控侵權產品的橫軸與固定閥軸之間采用的是平鍵加緊固螺釘的連接方式,此與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的花鍵、銷釘連接等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捐獻原則實質上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一種限制,本案如前述認定,焊接與平鍵加緊固螺釘的連接方式不構成等同,故在此情況下已無必要再考慮捐獻原則的問題。據此,本案之情形不適用《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對被告依據捐獻原則主張兩者不構成等同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兩者在橫軸與驅動件的連接方式上能否構成等同的問題,涉案專利的橫軸與驅動件焊接成一體,無法拆分,而被控侵權產品需要在橫軸上打孔后再將驅動件套接在橫軸上,并以緊固螺釘加以固定,其驅動件與橫軸可以拆分。同上述第1項中對技術手段、效果的分析,一審法院認定焊接與套接加固定螺釘的連接方式在技術手段和達到的效果上存在明顯區別,故兩者亦不構成等同。
二、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二,主要涉及對該項爭議技術特征的理解問題。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秾@ㄋ痉ń忉尪返谒臈l規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1.對于該項爭議技術特征表述中的“內嵌”一詞,按慣常理解系指一個物體(部件)被鑲在另一個物體(部件)的空隙內,該兩個物體(部件)之間必然存在全部或部分的包裹關系。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下閥座嵌于中法蘭內,和中法蘭表面齊平”的表述,以及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對于其他部件位置關系使用“嵌”字的情形,該項爭議技術特征中“內嵌”一詞所表達的含義與慣常理解應當是一致的。但該項爭議技術特征又使用了“于……和……內”的表述,導致對閥座內嵌對象或位置的理解存在爭議,第一種理解是閥座內嵌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即既嵌于上閥體組件內,又嵌于中法蘭內,第二種理解是其僅代表空間位置關系,即閥座內嵌在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之間即可。因此,需要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等進行解釋。
2.需要明確的是,根據說明書的內容及附圖,無論上閥還是下閥的閥座,其設置位置要么嵌于上閥體組件內,要么嵌于中法蘭內,以此形成基座,從而令圓盤等部件與之配合安裝。基于涉案專利閥座本身的功能作用及其與其他部件的配置關系,同一閥座不可能同時嵌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內,而若要實現第一種理解“閥座既嵌于上閥體組件內,又嵌于中法蘭內”,其唯一可實施的技術手段是設置兩個閥座,即一個閥座嵌于上閥體組件內,另一個閥座嵌于中法蘭內。
3.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一般來說,權利要求往往是對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的概括,獨立權利要求的概括則通常涵蓋說明書記載的所有實施例。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及附圖,各實施例的主要區別在于上、下閥體中圓盤和閥座數量的變化,以此來表明上閥座嵌于上閥體組件內,或者嵌于中法蘭內,或者既嵌于上閥體組件又嵌于中法蘭內時均可以實現其發明目的,達到其技術效果。故根據說明書的內容不難理解該項爭議技術特征實質上包括了上閥閥座可以嵌于上閥體組件內,也可以嵌于中法蘭內,或者既嵌于上閥體組件又嵌于中法蘭內等多種實施方式,按第二種理解,權利要求的內容與說明書的內容是吻合的,而若按第一種理解,則會導致權利要求的內容與說明書的內容相互脫節。
4.按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則通常是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本案如果按第一種理解,則代表該項爭議技術特征直接限定了兩個閥座的情形,其與權利要求3構成相同的技術方案,如此權利要求3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而權利要求2、4將直接與權利要求1產生沖突。若按第二種理解,則更符合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更能理順各權利要求相互之間的關系,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個基礎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中的爭議技術特征二系對上閥座與上閥體組件、中法蘭之間位置關系的限定,其并未對閥座數量作出限定,從屬權利要求2、3、4則在權利要求1的基礎上又進一步限定了圓盤和閥座的數量,形成了三個并列的技術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雖然該項爭議技術特征的表述存在歧義,但結合說明書、附圖以及權利要求2、3、4,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得出第二種理解而非第一種理解的結論。據此,鑒于被控侵權產品上閥的閥座內嵌于上閥體組件,其位于上閥體組件和中法蘭形成的空間中,故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爭議技術特征二相同。
綜上所述,因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爭議技術特征一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之規定,應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兩被告的行為未構成對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侵犯,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一審法院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9800元、證據保全費3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
另查明,2009年6月23日,吳俊偉、吳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并于2011年7月20日獲得授權。2011年11月22日,吳俊偉、吳菁與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就涉案專利權進行了轉讓。2012年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手續合格通知書》,將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此外,一審判決第7頁第15行“兩個獨立閥桿組成”應為“兩個獨立閥桿組件”。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一審判決就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之認定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800元,由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靜
審判員陶冶
代理審判員曹聞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佳靚
判決日期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