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川民終850號
判決日期:2017-08-03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與被上訴人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華電公司)、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寶珠寺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寶珠寺發電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神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5)成民初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第一項“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上訴人所主張的寶珠寺發電廠的投資權益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遠遠早于2005年對四川華電公司的資產劃轉。本案爭議的標的并非在2005年將寶珠寺發電廠劃轉給四川華電公司中產生。且無論是否存在2005年對四川華電公司資產劃轉,神華公司均會對這一債權主張權利,故本案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理。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第二項“當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本案中神華公司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均未就2005年對四川華電公司的資產劃轉提出質疑,也無任何不服或否定此次劃轉的意思,故神華公司本案中的訴求及理由不屬于上述第二項規定的情形。3.2005年對四川華電公司的資產劃轉事實在本案中僅作為主體演變的一個環節,并非本案爭議的問題,且雙方均認可該劃轉事實,故本案并非“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4.神華公司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是給付金錢,這一訴求是典型的民事訴求,任何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均無法解決和處理,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解決。綜上,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故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神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四川華電公司、寶珠寺發電廠向神華公司清償債務本息3965.29萬元;2.判令由四川華電公司、寶珠寺發電廠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四川巴蜀電力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巴蜀公司)于2006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四川巴蜀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更名為神華巴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更名為神華公司。
1993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的通知書》,決定成立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1993年7月17日,四川省計劃委員會作出同意組建巴蜀公司的批復。1993年8月6日,四川省經濟委員會下發文件,同意成立巴蜀公司,主管單位為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1993年8月26日,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下發《關于四川省投資(含合資)的電力項目資產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四川省投資(含合資)在部署電網建設的電力項目的資產劃歸巴蜀公司具體管理,其相應的負債、所有者權益同時劃歸巴蜀公司負責,其中包括寶珠寺發電廠。該份文件所附的《基建項目投資情況明細表》顯示,寶珠寺發電廠投資總額共計3965.29萬元。1993年9月30日,四川省電力工業局的轉賬憑證顯示,對寶珠寺發電廠長期投資3965.29萬元。1994年7月19日,四川省計劃委員會下發《四川省計委關于加強四川巴蜀電力開發公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四川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委托巴蜀公司管理,對附表所列項目將省投資本息劃歸四川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巴蜀公司仍按照原來合資的投資比例享有產權,并與其他合資方商討分紅事宜。該份文件所附《需向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還貸的項目表》顯示寶珠寺發電廠投資金額為3800萬元。
2002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重組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發電資產。同年,國家計劃委員會下發的《國家計委關于國家電力公司發電資產重組劃分方案的批復》,將寶珠寺發電廠劃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2004年,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下發《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的通知》及《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將包括寶珠寺發電廠在內的六個內部核算企業整體重組,設立四川華電公司。2007年,四川華電公司作出《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寶珠寺水電發電廠的通知》,寶珠寺發電廠作為四川華電公司的分公司。
2014年7月30日,神華公司向寶珠寺發電廠發出《關于確認債權的函》,要求確認神華公司持有寶珠寺發電廠投資3800萬元。2014年8月18日,寶珠寺發電廠回函神華公司,稱該廠成立于1996年,財務和報表資料中均未查到神華公司提到的債權事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歷史遺留問題,神華公司主張其依照《關于四川省投資(含合資)的電力項目資產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享有對寶珠寺發電廠3965.29萬元的債權,而四川華電公司主張其根據《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的通知》及《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將寶珠寺發電廠納入其內部核算單位。雙方的糾紛系由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中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爭議,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原告神華公司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向杜梅
審判員肖黔蜀
審判員李燕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盧佳
判決日期
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