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川民終851號
判決日期:2017-08-11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內江發電廠(以下簡稱內江發電廠)與公司有關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成民初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神華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2015)川01成民初285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1、神華公司對原白馬電廠的投資權益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不是在2005年華電集團的資產劃轉中產生;2、神華公司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中沒有對2005年華電集團的資產劃轉提出質疑,也無不服或否定該資產劃轉的意思表示;3、認為2005年對華電集團的資產劃轉在本案中只是主體演變的一個環節,不是本案爭議的問題,雙方對該事實都是認可,不屬“劃轉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4、神華公司的訴訟請求是確認股權,這一訴求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法解決或處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四川巴蜀電力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巴蜀公司)于2006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四川巴蜀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更名為神華巴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更名為神華公司。
1993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的通知書》(川辦函[1993]93號),決定成立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1993年7月17日,四川省計劃委員會作出同意組建巴蜀電力開發公司的批復。1993年8月6日,四川省經濟委員會下發文件,同意成立巴蜀公司,主管單位為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1993年8月26日,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下發《關于四川省投資(含合資)的電力項目資產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四川省投資(含合資)在部署電網建設的電力項目的資產劃歸巴蜀公司具體管理,其相應的負債、所有者權益同時劃歸巴蜀公司負責,其中包括白馬電廠2*20千萬機組。該份文件所附的《基建項目投資情況明細表》顯示,白馬電廠投資總額5544.38萬元。1993年9月18日,四川省電力工業局的轉賬憑證顯示,白馬電廠實收資本為31443791.54元。1995年12月31日,四川省電力工業轉賬憑證在所有者權益方面確認7022.8萬元的政府投入本金,在資產方面確認了白馬電廠3878.42萬元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應收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3144.38萬元的往來款項。1994年7月19日,四川省計劃委員會下發《四川省計委關于加強四川巴蜀電力開發公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四川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委托巴蜀公司管理,對附表所列項目將省投資本息劃歸四川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巴蜀公司仍按照原來合資的投資比例享有產權,并與其他合資方商討分紅事宜。該份文件所附《需向省地方電力發展基金還貸的項目表》,顯示白馬電廠投資比例為10%。
2002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重組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發電資產。同年,國家計劃委員會下發的《國家計委關于國家電力公司發電資產重組劃分方案的批復》,將內江發電廠劃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2004年,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下發《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的通知》及《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將包括內江發電廠在內的六個內部核算企業整體重組,設立華電公司。2007年,華電公司做出《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內江發電廠的通知》,內江發電廠作為華電公司的分公司成立。
2014年7月30日,神華公司向內江發電廠發出《關于確認權益的函》,要求確認神華公司持有白馬電廠投資31443791.54元。2014年8月20日,內江發電廠回函神華公司,稱該廠財務和報表資料中均未反映神華公司投資白馬電廠31443791.54元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歷史遺留問題,神華公司主張其依照《關于四川省投資(含合資)的電力項目資產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享有對白馬電廠投資31443791.54元及其相應的股權,華電公司主張其根據《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的通知》及《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將內江電廠納入內部核算單位,雙方的糾紛系由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中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發生的相關爭議,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原告神華公司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關于“一、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關于“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對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的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受理。本案中神華公司主張其依照四川省電力合資企業辦公室下發《關于四川省投資(含合資)的電力項目資產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享有對白馬電廠投資38784208.46元及其相應的股權。而華電公司是根據國家經貿委下發的《關于設立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的通知》及《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將內江發電廠(含白馬電站資產)納入國家國有資產內部核算單位。涉案資產系因政府行政性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而引發的糾紛,不是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行為,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審法院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神華四川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規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向杜梅
審判員肖黔蜀
審判員周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盧佳
判決日期
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