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云與陽泉市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工程二處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晉民申1573號
判決日期:2017-11-14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秀云因與被申請人陽泉市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工程二處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3民終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秀云再審請求:1、撤銷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302民初2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2、撤銷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3民終792號民事判決。3、依法改判被中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009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046元、逾期發放工傷待遇造成的損少30萬元、支付1993年4月起的退休與退職待遇差額20萬元、因幾十年上訪維權支出的各項費用20萬元、因編造虛假事實給申請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丟失檔案造成的損失10萬元,合計1005138元。4、訴訟費用由被申請入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判決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原審判決根據《山西省實施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再審申請人已退休為由,認定不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錯誤的,且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理由如下:1979年3月,再審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屬于集體所有制工人,1980年7月12日上班期間,再審申請人在公司受傷,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腰椎損傷、頸椎損傷、胸部損傷。當時,被申請人為了不影響安全考核,動員再審申請人對內享受工傷待遇,對再審申請人不申報工傷,再審申請人同意了被申請人的意見。但是,隨后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工傷事故的處理卻采取欺上瞞下的手段,不僅未給予再審申請人任何工傷待遇,還編造了再審申請人非因公受傷的虛假事實和材料,并在1993年對本應退休的再審申請人作出了退職處理,辦理廠退職手續。再審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弄虛作假侵犯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事實后,先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近10年的訴訟,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2009)陽民再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因工受傷,并應按照職工退休待遇計發退休金,從1993年4月起計算補發退休與原退待遇的差額部分。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陽民再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理應對再審申請人發放工傷待遇并補發退休金,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經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多次交涉,被申請人才配合再審申請人申請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最終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認定再審申請人為工傷,陽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4年11月10日認定再審申請人構成傷殘九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再市申請人應當亨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且再審申請人受到傷害已造成終身殘疾,受到傷害時并未退休,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再審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關于賠償金逾期發放工傷待遇及檔案丟失造成的損失,原審判決以再審申請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不予支持的觀點是錯誤的。再審申請人于1980年7月12日受到工傷,一直到2016年8月19日才做出本案一審判決,并且該一審判決僅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間間隔長達36年,這難道不是逾期發放工傷待遇!也就是說本應在36年前得到的待遇,至今尚未得到,難道不是逾期發放!對此造成的損失被申請人應當承擔。原審判決僅簡單的以再審申請人未提供證據為由對再審申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是說不通的。關于丟失與偽造檔案的問題,再審申請入的勞動檔案由被申請人保管,被申請人保管不善將其丟失是事實,如被申請人否認,可將全部檔案材料提交法庭,以證明沒有丟失,而原審法院卻要求再審申請人將丟失的檔案提供證據,強人所難。再者,為查明這一案件事實,法院完全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但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而將舉證不能的責任推卸給再審申請人,顯然不當。關于偽造檔案的問題,原審訴訟中,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職工批轉養老保險表足以說明被申請人偽造檔案編造虛假事實,理應賠償再審申請人的損失,原審判決未作評判是錯誤的,請再審法院予以糾正。3、關于給付退職與退休待遇差額部分的請求,并不是重復起訴,雖然(2009)陽民再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判令補足差額部分,但并沒有具體數額,且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中拒不提供補足差額的計算依據,再審申請人在訴前也曾多次到被申請人處和勞動部門落實相關依據,但無法得到。因此,再審申請人提出的此項訴訟請求不是重復起訴,人民法院應予以審理。4、關于賠償上訪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是因為工傷問題得不到處理而引起,與工傷處理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應予以處理。綜上所過,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并依法改判,以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李秀云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超
審判員郭麗娟
審判員耿轉成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馮春燕
判決日期
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