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巨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山東艾德姆機電有限公司、淮礦西部煤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內民轄終4號
判決日期:2018-02-24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南巨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艾德姆機電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淮礦西部煤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銀宏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2民初6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淮南巨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為:一審裁定錯誤。雖然山東艾德姆機電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起訴狀和公證書有涉案產品銷售地的陳述,但本案尚未經過實體審理,一審法院并不能夠認定侵權行為地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泊江海子礦。本案既不能認定產品銷售地,也不能認定侵權行為地在鄂爾多斯市,因此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淮南巨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麗英
審判員徐雷
審判員白海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晴
判決日期
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