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京行終232號
判決日期:2018-02-2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東建筑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538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第18602825號“華建集團”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與第4201929號“建華JIANHUA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3328581號“建華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的呼叫近似、文字構成相同,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華東建筑集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東建筑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57598號《關于第18602825號“華建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訴爭商標在土地測量、質量控制、建筑木材質量評估、質量測量、質量評估服務上已無權利障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華東建筑公司。
2.申請號:18602825
3.申請日期:2015年12月15日。
4.指定使用服務(第42類,類似群4209-4210;4217):技術項目研究;工程繪圖;質量控制;建筑木材質量評估;質量測量;質量評估;土地測量;建筑學服務;建筑學咨詢;建筑制圖;室內裝飾設計;建設項目的開發。
二、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浙江建華集團有限公司。
2.注冊號:4201929。
3.申請日期:2004年08月3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08年03月28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18年03月27日。
6.核定使用服務(第42類,類似群4209-4212;4214;4216;4218;4220):化學研究;生物學研究;機械研究;包裝設計;服裝設計;計算機編程;測量;質量體系認證。
三、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何崇華
2.注冊號:3328581。
3.申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4年7月7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6.核定使用服務(第42類,類似群4207;4209;4217;4217):建筑咨詢;法律服務;技術項目研究;工程;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咨詢;仲裁服務;城市規劃;無形資產評估;室內裝飾設計。
四、被訴決定:商評字[2017]第57598號《關于第18602825號“華建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7年5月19日。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五、其他事實
2016年9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在原審庭審過程中,華東建筑公司表示訴爭商標是華東建筑公司企業的簡稱和股票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顯著性,且經在報刊上宣傳報道及搜索相關網頁,訴爭商標已具有了一定的影響力。
本院訴訟中,華東建筑公司提交了2017年11月13日商標局作出的第1575期商標公告,該公告顯示引證商標一在“機械研究、測量、質量體系認證”服務上的注冊已被撤銷。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被訴決定、第1575期商標公告、各方當事人在商標評審階段及訴訟階段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538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57598號《關于第18602825號“華建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就第18602825號“華建集團”商標作出駁回復審決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甄珂
審判員袁相軍
審判員王曉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宋子雯
判決日期
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