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函與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勞動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內民申300號
判決日期:2018-03-16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周函因與被申請人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6民終118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函申請再審稱,依據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周函的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屬于勞動爭議,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周函工作已滿10年,且沒有任何正式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周函的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人事關系一直存在,應當給付周函相應待遇。因周函沒有收到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所以周函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本案的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沒有過。原審法院駁回起訴錯誤,周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周函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苑劍
審判員武偉煜
審判員彭振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金榮
書記員薩如拉
判決日期
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