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華俊鋼材有限公司、河北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返還原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遼民申527號
判決日期:2018-05-14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鞍山市華俊鋼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俊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正信公司)、被申請人鞍山華群物資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群公司)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3民終178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俊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裁定駁回華俊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的規定是賦予公示催告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該法條并沒有限定該起訴權利只能由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和申報人行使,法無禁止即可為,意味著其他權利主體亦可行使該訴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5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條賦予票據失票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利,即失票人可以掛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更可以直接向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無任何前置程序,即失票人完全可以不經過掛失或申請公示催告而直接起訴。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明確規定“票據喪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申請人的起訴即屬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訴訟的情況,完全符合本條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受理。綜上,華俊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改判原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河北正信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河北正信公司是合法持票人。華俊公司和華群公司偽造了所謂的票據丟失事實并惡意掛失,法院應駁回華俊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決
判決結果
一、指令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云涌
審判員米繼東
審判員王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紅艷
書記員辛穎
判決日期
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