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湘高法執字第3-4號
判決日期:2018-01-22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與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義務,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年3月4日依法立案執行。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縣支行營業部扣劃路港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6.3818萬元。因被執行人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享有到期債權,2015年11月13日,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下屬機構益陽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將5121.95萬元匯入本院賬戶上。本院在執行另一案件(2017)湘執5號路港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中,被執行人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自動履行679.2萬元,因路港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尚欠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執行款項,路港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本院將該筆款項支付給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2017年10月12日和12月15日,本院分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體育西支行扣劃路港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78.371988萬元和2000萬元。截至2017年11月28日,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自行還款2642.49萬元。上述執行到位的款項,扣除18.3938萬元執行費后,剩余款項10800萬元已全部支付給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2018年1月10日,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與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履行10800萬元還款義務后,雙方同意終結本案執行。同時,解除對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縣支行設立的62050170040100000094賬戶的凍結,解除對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32%股權(9600萬)的凍結,解除對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就湖北老谷高速公路項目1650萬元的協助執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縣支行設立的62050170040100000094賬戶的凍結。
二、解除對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32%股權(9600萬)的凍結。
三、解除對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就湖北老谷高速公路項目1650萬元的協助執行義務。
四、本院(2015)湘高法執字第3號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與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全部執行完畢,該案予以結案。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慶文
審判員鄧克
審判員王志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迎春
判決日期
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