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昌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青島中建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內民申3804號
判決日期:2018-05-06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邯鄲市昌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與被申請人青島中建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8民終4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昌盛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設立的青島中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殺虎口調整護欄一標項目部簽訂供貨合同的實際控制人是陳永勝,二審開庭前后申請人始終未能與陳永勝取得聯系,故無法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材料。2018年8月10日,陳永勝給申請人出具了說明及相關的證據材料,能夠證實被申請人在二審中主張的青島中建呼殺項目部向申請人轉款1070萬元,是陳永勝轉的款,不是被申請人轉的款,這1070萬元扣除呼殺線工程材料款7795934.02外,其余2904065.96元是陳永勝用于承建G7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款,根本沒有用于抵頂案涉工程材料款。此外原判關于田雪婷在經手合同過程中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關于申請人舉證未形成完整證據鏈的事實認定也是錯誤的。(二)原判程序違法。申請人收到的上訴狀落款時間是2016年12月28日,而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審理的上訴狀內容與申請人收到的上訴狀內容完全不一致,落款時間是2017年12月14日,已經超過上訴期間。對于兩份完全不同的上訴狀,申請人無論怎樣舉證都不能做出符合原審判決合理質疑的答辯。原判程序違法。請求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邯鄲市昌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洪舫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張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趙瑾
判決日期
201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