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民申3481號
判決日期:2018-11-23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交規院)因與被申請人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通公司)、黃石市下陸區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下陸區建設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終6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省交規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訴爭總承包合同為省交規院承擔設計與楚通公司承擔施工的聯合承包協議并將涉案工程款人為分割成設計費與施工費,分別判令支付給省交規院和楚通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訴爭合同應以省交規院和下陸區建設局提供的文本為準,省交規院系涉案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人,在涉案合同簽署時楚通公司是省交規院絕對控股的子公司,合同簽訂后,省交規院委托楚通公司實施部分工程管理事務或者選擇實際施工方均系與訴爭合同無關,并不改變省交規院作為涉案工程總承包人的身份。涉案合同并未將工程款項區分為設計費和工程款,亦未約定省交規院僅承擔設計任務,楚通公司承擔施工任務。二審判決以省交規院具有設計資質、楚通公司具有施工質證即強行認定二者組成聯合體承包訴訟工程,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二、二審判決將楚通公司在訴爭合同執行過程中與下陸區建設局聯絡、承擔的工程管理、分包合同與訴爭合同項下省交規院與下陸區建設局之間的設計施工總承包法律關系相混同,認定楚通公司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與事實不符。楚通公司當時系省交規院的下屬子公司,其承擔工程管理、對外聯絡、甚者分包活動的法律后果均應由省交規院承擔,且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劉迎松和承包方簽字代表周金龍均為省交規院在編職工,二審判決認定其為楚通公司員工,與事實明顯不符。三、二審判決依據《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二)款和《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建辦市函【2003】573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將訟爭合同項下的合同款分割為設計費和施工費,適用法律錯誤。此外,本案申請人省交規院系省屬國有企業,訴訟合同債權系國有資產,從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角度出發,訴爭合同債權項下的款項也應支付給省交規院。綜上,請求撤銷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終613號民事判決,改判維持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2017)鄂0204民初1271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金莉萍
審判員宗澄宇
審判員王志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蔡云舫
判決日期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