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世寬與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何賓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1002民初3963號
判決日期:2019-03-21
法院: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世寬與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何賓及第三人吳經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世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文富、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蒙健正、第三人吳經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賓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世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勞務費46806元,何賓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由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百色市電視臺工程施工。工程施工中,項目部經理何賓把工程項目分給個人吳經橋完成。就此,吳經橋和原告商談了工程建設施工和勞動報酬事宜。叫原告找民工進場施工。后來原告就找到了11名(含原告本人)農民工于2016年2月27日進入工地工作。工作完成后,由于被告不能即時支付民工工資,吳經橋讓原告制作一份“項目班組拖欠工資情況表”,并經吳經橋核對確認,隨后吳經橋本人于2016年6月30日寫了“欠條”給原告,欠款共計63806元,但不知何故,寫此“欠條”后不久,吳經橋就玩起了“失蹤”,無法與其通信通話。春節將至,原告始終無法找到吳經橋,隨后只好報警,并找到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與此同時,原告直接找到公司項目部經理何賓,被告何賓于2017年1月9日支付了原告勞務費17000元其余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就此,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申請撤訴。現本案刑事審理終結,判決吳經橋支付原告勞務費49326元,但吳經橋仍不支付原告勞務費。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審理。
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在百色市電視臺工程中,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雖是合同相對人,但實際施工并不是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而是由實際施工人吳經橋進行施工。另外,原告田世寬不是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而是實際施工人吳經橋雇傭的民工,工程結算以后,發包方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以后,答辯人又已將所有工程款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吳經橋。現在是吳經橋拖欠原告的工資,所立的欠條也是吳經橋立下的,而不是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田世寬并未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田世寬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所指的實際施工人。因此,田世寬起訴我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田世寬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賓辯稱,1、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百色242臺新址搬遷發射塔、機房、圍墻及附屬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協議書》是吳經橋簽訂,協議上負責人的名字雖然是我的,但也是吳經橋仿簽的,不是答辯人本人簽名;在整個項目中答辯人只是掛名,項目的組織施工、結算,包括雇傭的工人等都是吳經橋負責,原告田世寬不是答辯人雇請的工人,他也根本不認識答辯人,原告田世寬組織人員施工之后也是和吳經橋結算,由于吳經橋未支付他們的勞務費,最后也是吳經橋向田世寬出具欠條,答辯人根本不知道他們之間如何約定、如何結算等具體細節。2、原告田世寬不是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而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吳經橋雇傭的工人,工程結算以后,發包人將工程款支付給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已將所有的工程款通過答辯人的賬戶全部支付吳經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2018)桂1002刑初59號刑事判決書的認定,吳經橋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了刑事處罰。原告田世寬是吳經橋雇傭的民工,其應獲取的工資也是吳經橋所欠,而且吳經橋及其父親也向答辯人出具承諾書,由其本人全部負責承擔結算工人的工資。所以全部的工人工資應由吳經橋自行承擔。況且吳經橋在本涉案項目上也還欠答辯人的借款。綜上所述,原告田世寬要求答辯人對吳經橋所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田世寬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吳經橋述稱,其從被告何賓的項目中轉得了工程并找到原告等人來具體施工,在結算工錢時拖欠了原告等班主的勞務費,由于工程在其接手以后出現了虧損,所以沒有能夠把各班主的工錢支付,由此被刑事審判,并判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名,其應該付的刑事責任其愿意承擔,但在本案中作為民事案件的第三人,原告的訴請沒有涉及到其的經濟利益,其愿意配合法庭的調查。但是本案的原告作為工程施工人應獲得的勞動報酬是應有的權利,從相關的法律來看,原告的訴請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在刑事判決中,其確實要支付工錢,但是在其沒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原告確實有權利向承包方支付工錢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5日,廣西廣播電視百色二四二臺將新址搬遷發射塔、機房、圍墻及附屬工程發包給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該項目經理何賓將工程分包給第三人吳經橋,并由其全權負責施工及結算事宜,第三人吳經橋在承建上述工程中,雇請原告田世寬班組進場施工,2016年10月工程結束后,第三人吳經橋未結清民工工資,拖欠原告田世寬班組工資66326元。因原告無法聯系第三人吳經橋,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監察支隊多次聯系第三人吳經橋未果,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法定程序向第三人吳經橋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后,第三人吳經橋仍未按規定期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2017年2月8日,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吳經橋拖欠民工工資一案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吳經橋于2017年6月6日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1月29日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吳經橋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桂1002刑初5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1、吳經橋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責令吳經橋向田世寬班組支付勞動報酬49326元。該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原告田世寬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田世寬班組民工名單為:田世寬、張祝英、易文富、田桂環、易宏勝、冉光文、吳合選、張妙青、潘清珍、覃桂平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2018)桂1002刑初59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確認第三人吳經橋支付原告田世寬班組勞動報酬的46806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田世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032元,減半收取516元,由被告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瑋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媛霞
判決日期
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