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海天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惟思得集團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0115民初16710號
判決日期:2017-03-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海天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公司)訴被告惟思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惟思得公司)、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惟思得交通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程程、被告惟思得公司、惟思得交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錢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天公司訴稱:2005年12月8日,被告惟思得公司、惟思得交通公司分別將其持有的南京名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名家公司)70%、30%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海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原告。兩被告向其承諾,股權轉讓之前的名家公司債權債務及其他法律糾紛,兩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與原告無涉,兩被告承諾負責處理并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后在股份轉讓之前,兩被告以名家公司的名義欠案外人馬建彪債務600000元,因兩被告未能及時解決,致使名家公司被起訴,最終于2016年12月9日被江寧法院強制劃扣471689元。其多次聯系兩被告處理此事,兩被告均拒不處理,致使其訴訟產生律師費35000元。故其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惟思得集團公司賠償其152006.7元;2、被告惟思得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惟思得公司、惟思得交通公司辯稱:1、原告海天公司的訴訟主體身份不合適,因其現在不是名家公司的股東。2、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3、海天公司依據的(2012)江寧開商初字第00131號民事判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且即使該債務真實存在,被告也只承擔該筆借款的本金及相應利息;4、海天公司要求其承擔律師費沒有依據;5、名家公司尚欠惟思得集團公司往來款980000元,該數額遠遠大于海天公司的訴訟請求;6、海天公司要求惟思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海天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8日,原告海天公司與被告惟思得交通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惟思得交通公司以總價額6000000元價格向海天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名家公司30%的股權。同日,惟思得交通公司向海天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南京海天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投資設立的南京名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名家房地產),自2000年6月23日注冊登記以后,經營狀況良好,截止于向貴公司轉讓股權之日,名家房地產對外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若貴公司今后發現名家房地產在貴公司受讓股權之前已存有債權債務,本公司承諾負責處理并與惟思得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與貴公司無任何經濟糾葛”。2009年7月15日,海天公司將其持有的名家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崔艷。2012年9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寧開商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2005年5月25日,名家公司因短期周轉資金需要向案外人馬建彪借款60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并約定借款利息為10%,并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名家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馬建彪借款66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合計726000元。二、被告名家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馬建彪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660000元為基數,自2007年6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2016年12月8日,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作出(2016)蘇0115執恢934號民事裁定書,劃扣名家公司賬戶款項471689元。
審理中,原告海天公司提供向名家公司現任股東案萬桂芳、崔艷的承諾書一份,載明其承諾通過訴訟方式與被告惟思得公司、惟思得交通公司處理執行款扣劃一事,并對萬桂芳、崔艷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另,海天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將本案涉及的款項給付名家公司。
上述事實,有股權轉讓協議書、(2012)江寧開商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承諾書、(2016)蘇0115執恢934號民事裁定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海天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70元,財產保全費1315元,合計2985元,由原告海天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開戶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馬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見習書記員袁蕾
判決日期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