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信泰物資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寧0121執12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5-22
法院:永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銀川信泰物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寧0121民初1272號民事判決書,已依法向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向申請執行人銀川信泰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00000.00元、利息35625.00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利息32590.27元(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1日)、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14421.00元、執行費13226.00元,共計1095862.27元。被執行人沈某2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的證券、工商、車輛、房產、銀行存款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于2019年3月4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土地壹宗;于2019年5月6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名下的使用面積為6666平方米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在永寧望遠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工程款;于2019年3月4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沈某2名下所有的位于彭州市××鎮商業房壹套(監證0515837)、位于彭州市××鎮商業房壹套(監證0515860)、位于彭州市××鎮住宅壹套(監證0585747)、位于彭州市××鎮車位壹個(監證0428639);上述財產均為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所有的×××號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一輛、被執行人沈某2所有的×××號埃爾法牌汽車一輛、×××豐田牌汽車一輛,申請執行人銀川信泰物資有限公司同意暫不對上述車輛采取查封措施。本院向被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沈某2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執行人銀川信泰物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胡冬云
審判員康建恩
審判員安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勝
判決日期
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