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浩友建材有限公司與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少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0505民初1453號
判決日期:2019-05-07
法院: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友公司”)與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宇公司”)、陳少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6年10月24日,被告恒宇公司因工程建設需要與原告浩友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恒宇公司向原告購買高性能膨脹劑、抗侵蝕防腐劑等,雙方對貨品單價、數量、交貨地、運費負擔、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相關約定。后原告依約交貨。2017年11月27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總貨款為201773.1元,被告已支付款項66000元,尚欠135773.1元,并由被告恒宇公司及陳少斌在對賬函上簽名蓋章確認。后被告僅付款100000元,尚欠35773.1元至今未付?,F請求判令:被告恒宇公司與被告陳少斌共同支付原告貨款35773.1元及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4月30日為12162.82元)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鄭平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許惠萍
判決日期
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