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京民轄終86號
判決日期:2018-11-26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汽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田株式會社)和原審被告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泊士聯銷售中心)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56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田株式會社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其是200710008273.0號名為“車輛的后部車門結構”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目前合法有效。本田株式會社通過公證向泊士聯銷售中心購買了車輛號為LGWEF4A56FF064336的黑色“哈弗H6升級版”長城牌汽車(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價格為人民幣106100元,涉案產品由長城汽車公司制造。經拆解后對比表明,哈弗H6汽車的車輛的后部車門結構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長城汽車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哈弗H6汽車的行為,以及泊士聯銷售中心銷售、許諾銷售哈弗H6汽車的行為,均構成對本田株式會社專利權的侵犯。二被告應就其侵犯本田株式會社專利權的行為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故本田株式會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長城汽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哈弗H6汽車,并銷毀該車型庫存產品以及所使用的圖紙、專用設備、模具等,刪除、銷毀哈弗H6汽車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紙質及電子形式的宣傳資料;二、泊士聯銷售中心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哈弗H6汽車,銷毀該車型庫存產品以及刪除、銷毀哈弗H6汽車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紙質及電子形式的宣傳資料;三、二被告連帶向日本株式會社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227萬元,以及日本株式會社為制止其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合理支出人民幣32萬元,兩項合計共計人民幣1259萬元;四、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向二被告送達起訴狀后,長城汽車公司在答辯期間內向一審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認為,長城汽車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而泊士聯銷售中心只是涉案產品的合法銷售者,即使侵權成立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長城汽車公司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并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4600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34600號公證書)的記載,2015年11月29日,本田株式會社委托代理人前往泊士聯銷售中心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黃廠路興達汽車廣場的專營店購買了涉案產品。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本案中,本田株式會社以長城汽車公司、泊士聯銷售中心共同侵害涉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之訴。首先,根據第34600號公證書記載,涉案產品由泊士聯銷售中心銷售,銷售地點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黃廠路興達汽車廣場的專營店;其次,泊士聯銷售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屬于一審法院轄區。據此,一審法院認為,從形式上看,本田株式會社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兩被告存在共同侵權的可能性,對于涉及兩被告的被控共同侵權行為,至少被控銷售的侵權行為地在北京市,屬一審法院轄區范圍。被控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的泊士聯銷售中心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亦屬一審法院轄區范圍。因此,不論是以被控侵權行為地還是被告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一審法院均有管轄權。此外,兩被告是否實質上構成共同侵權屬于實體審查內容,無論其結論如何均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確定。綜上,本田株式會社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長城汽車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長城汽車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長城汽車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持與原審相同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70元,由上訴人上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亮
審判員張爽
審判員谷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銥婷
判決日期
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