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興與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8民初364號
判決日期:2019-02-20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士興與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士興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麗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404.2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37399.2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6日3時許,原告騎摩托車下班回家,行駛至唐山市豐潤區白官屯鎮還鄉河南側公路時,被懸掛在半空中的電纜刮倒。經過報警,原告被送往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救治,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出警調查,經核實,該電纜系被告公司的網線,被告公司具有管理責任。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7404.20元。原告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從訴訟主體講,原告只將我公司一方列為被告主張權利錯誤。當時懸掛的線纜有六七根,其中只有一根是我公司的,原告應向線纜全部的所有人主張權利;原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騎摩托車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由于原告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原告應承擔責任;線纜脫落是由于刮大風所致,屬于不可抗力,我公司不存在過錯,故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2018年7月23日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一張、照片12張、視頻2段附光盤一張,證明原告受傷系因被告公司電纜懸掛半空將原告掛倒;
被告認為,該組證據內容顯然有不屬實的地方,其中有一條線纜是被告的,書面證明內容完全不屬實。通過原告調取派出所對現場的錄像和照片來看,當時脫落的線纜有六七條,不是一條,另外線纜是一邊在線桿上另一邊脫落,并不是證明中所說的距離地面1.5米,所以對該證據不應采信。通過錄像和照片來看,在當時的道路上脫落線纜一面遠遠高于道路的墻,原告騎摩托車如果靠這側行駛是完全能夠通過的,說明原告在通過事發地點時沒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且沒采取安全措施,對此原告存在過錯。通過錄像反映脫落的線纜有六七條,其中只有一條是被告的,因此本案屬于共同侵權,原告應向全部侵權人主張權利,現原告只向被告一家主張權利錯誤。
該證據系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出具,出證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二、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出院證1張、診斷證明1張、住院票據1張、門診票據11張、門診病歷3張、處方3張、處置申請單1張、購藥發票1張、診斷證明6張、住院病歷1冊、費用明細3張,證明原告傷情、住院治療、復查及開支費用情況,據此原告主張醫療費792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天×40元/天=320元。
被告對該組證據中2018年8月8日原告在唐山市豐潤區便利商店支出160元購買化學藥品制劑有異議,認為不是在醫院復查的正常開支;對其他票據等沒有異議。經原告代理人當庭解釋,此化學藥品制劑系按醫囑外購的,用于清洗口腔使用;該支出合理,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三、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臨床鑒定結論一份,證明原告牙齒修復費用10000元,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天、護理期15天、營養期30天;據此原告主張后續治療費10000元、營養費30天×40元/天=1200元;鑒定費票據一張,證明開支鑒定費2200元。
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營養費沒有依據,不應支持。
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營養費有法醫鑒定結論證明,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四、唐山市豐潤區宏旺合金鑄件廠工資表三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張,證明原告在唐山市豐潤區宏旺合金鑄件廠工作,日工資200元,結合鑒定報告主張誤工費60天×200元/天=12000元。
被告對該組證據中工資表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原告應提供其與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據;另外根據原告所提供工資表顯示,原告月工資6000元應提供納稅證明,否則不支持此工資表所體現的誤工數額;此工資表不能說明原告受傷后是否減少了收入,因此就該項主張不應支持。
被告關于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部分合理,本院部分采信,原告誤工費標準應參照年度同行業(制造業)標準計算。
證據五、唐山市豐潤區昌盛塑料制品廠誤工證明一張、護理人工資表3張、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證明護理人張立猛在唐山市豐潤區昌盛塑料制品廠工作,月工資3500元,結合鑒定報告主張護理費1750元。
被告關于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原告證據四,另外認為工資表是復印件,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告關于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護理費計算依據應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
原告另主張交通費2000元,被告認可50元。
根據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和確認的上述有效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8年7月6日凌晨3時許,原告騎摩托車下班回家行駛至唐山市豐潤區白官屯鎮還鄉河南側道路時,被被告所有、懸掛在半空中的電纜掛倒受傷,后被送往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救治,前后住院治療8天,主要診斷為:右側頰粘膜挫裂傷;其他診斷為:右頰部皮膚挫裂傷、右側上唇唇紅緣挫裂傷,14、15、16外傷缺失、13-24牙外傷松動移位伴牙槽突骨折等。為此,原告開支醫療費6754.56元;原告為后續治療,開支復查費、輔助藥品費用1174.64元,合計7929.20元。原告傷情經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臨床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未達到傷殘評定標準;牙齒修復費用壹萬元;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15日;營養期為自受傷之日起30日。為此原告開支鑒定費2200元。
另查明,原告受傷后,被告為其墊付醫療費5000元。
再查明,原告駕駛摩托車未取得行車本、駕駛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士興各項損失合計24796.39元;
二、駁回原告張士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負擔135元;原告張士興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連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堰杰
判決日期
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