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青山長江大橋建設有限公司、武漢興琪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民終8023號
判決日期:2019-09-2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漢青山長江大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興琪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琪農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駁回興琪農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青山大橋建設公司是合法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沒有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以土地征收補償未達成協議為由,認定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侵權,是完全錯誤的。三、一審所判侵權賠償金額更是毫無依據。1、土地市場價不等于侵權損害的損失。2、估價報告對土地估值遠遠超越國家規定的補償標準,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3、該評估報告為興琪農業公司單方委托,一審錯誤認定是雙方協商認定。四、興琪農業公司主張的是土地征收補償收益,屬行政訴訟范疇,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不是土地征收補償主體,不應作為被告,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
興琪農業公司辯稱:青山大橋建設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一、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在明知征地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進場施工,造成我方不能正常經營,施工期間產生嚴重的安全事故,我方提出強烈抗議后上訴人夜間偷偷施工。我方打了市長熱線后是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和我方聯系,意圖解決問題。二、在我方強烈要求并通過市長熱線要求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解決問題,賠償我方損失情況下,因雙方并未協商一致,我方提出了評估。我方獲得土地是通過出讓的方式獲得,涉案土地支付的是出讓的價格,不僅僅是農用地,同地塊沒有多大區別。我方保留對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因侵權施工產生的重大事故侵權造成的損失的追究權利。評估報告是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委托的評估機構進行的,但是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卻不認可。我方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正確。從事發開始,我方一直在與青山大橋建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意圖協商解決問題,但是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一直推諉其責任。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不能罔顧法律法規,打著建設國家工程的旗號為所欲為。
興琪農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賠償興琪農業公司經濟損失370853元;2、本案訴訟費由青山大橋建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為建設武漢市青山長江公路大橋工程的需要,國土資源部批復同意武漢市洪山區、黃陂將部分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批復要求當地人民政府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按照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其后,武漢市四環線建設工程指揮部、黃陂區人民政府、青山大橋建設公司簽訂武漢市四環線(青山長江大橋)黃陂段征地協議,其中黃陂區政府負責提供擬征用的土地,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負責資金籌措,及時足額撥付征地補償費及有關規費。
興琪農業公司享有位于黃陂武湖農場沙口分場的劃撥農用地使用權,面積為27599.7㎡,2016年12月28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權證號黃陂國用2006第2128號),其中涉及青山長江大橋建設征用范圍的土地為1258㎡。2017年9月,在四環線黃陂段建設工程協調指揮部與興琪農業公司仍在就征地進行協商,尚未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即占用紅線范圍內土地施工,造成興琪農業公司財產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爭執。為此,興琪農業公司在黃陂武漢城市留言板投訴,經協商后,興琪農業公司、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共同就拆遷紅線范圍內的苗木、其他附著物數量進行認定,并委托武漢國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興琪公司紅線范圍內所屬的土地、地上附著物、苗木市場價值為370853元。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認為評估報告中對劃撥農用地的補償標準與現行政策不符,雙方就補償意見無法達成一致。因多次協商未果,雙方發生訴爭。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青山長江大橋建設征用范圍的1258㎡劃撥農用地,興琪農業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因青山長江公路大橋工程施工需要,在黃陂區政府與興琪農業公司就征地補償尚未協商一致,征地手續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即自行進場施工,其行為侵害了興琪農業公司依法享有的物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據此規定,興琪農業公司要求侵權人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損失評估報告的認定,一審法院認為,損失評估的范圍系雙方協商后認定,對評估的損失370853元,青山大橋建設公司雖對評估采用標準有異議,但一審法院釋明后仍放棄申請重新鑒定,故該損失評估結論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青山大橋建設公司辯稱本案為土地征收補償糾紛,屬行政訴訟的范疇,且青山大橋建設公司不是土地征收補償的主體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四環線(青山長江大橋)黃陂段征地協議約定,土地征收主體確實為黃陂區政府,但在黃陂區政府征地程序尚未完成的前提下,青山大橋建設公司即強行進場施工,構成侵權糾紛。在國土資源部的批復中,亦明確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故該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武漢青山長江大橋建設有限公司賠償武漢興琪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70853元。上述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862元,減半收取3431元,由武漢青山長江大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基本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62元,由武漢青山長江大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宏斌
審判員李文
審判員葉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何瑛
判決日期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