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章田、甘保鳳等與楊海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622民初2650號
判決日期:2019-09-18
法院:武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章田、甘保鳳與被告楊海生、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章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黎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其余當事人或負責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章田、甘保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和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共計368603.55元;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楊海生和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賠償。庭審中,二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標準按2018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增加主張財產損失67657元。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23日下午,二原告之子趙良晶(已死亡)駕駛陜C×××××號輕型倉柵式貨車拉運小龍蝦從湖南省沅江市出發前往四川省成都市。24日1時10許,當車行駛到S18遂廣高速公路廣安至遂寧方向318km+200m處時,撞上被告楊海生駕駛的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皖J×××××半掛車尾部,后又與路邊護欄相撞,造成趙良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良晶負主要責任,楊海生負次要責任。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楊海生和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1.對本案事實及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認定書為準。2.被保險車輛駕駛人提供有效證件且無免賠事由后,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因被保險車輛駕駛人離開現場,三責險免賠,如果法庭認定保險公司三責險賠償,保險公司應當按30%賠付。3.原告的訴求過高,請法庭依法核減。醫療費結合原告的病歷憑醫院有效票據認可。死亡賠償金根據受害人戶籍性質確定,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喪葬費應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計算。被扶養人未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無其它生活來源的條件,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計算。奔喪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按三人三天計算,在1500元范圍內認可。4.被保險車輛超載,三責險應扣除10%絕對免賠額。5.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本案原告趙章田、甘保鳳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二原告身份證和家庭戶口簿及死者趙良晶身份證復印件、楊海生身份證復印件、二被告公司信息打印件、證明(村委會和鎮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死亡注銷證明和火化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房屋租賃合同、電費收據2張、物業費發票1張、證明(物業公司)、證明(社區)、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趙良晶)、門診票據1張、證明(村委會和村衛生室)、證明+身份證和駕駛證復印件(租車費收據)、交通費和住宿費票據(火車票、客車票、住宿票等)、定損確認書及修車發票(死者駕駛車輛)、陜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路產賠償收據及照片、交通補償協議書(楊海生與趙章田所簽)、楊海生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復印件,擬證明二原告系死者趙良晶的父母,趙良晶與楊海生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趙良晶負主要責任,楊海生負次要責任。趙良晶生前生活在城鎮,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并在陜西省鳳縣雙石鋪鎮租房居住。原告甘保鳳患有高血壓,應當享受被撫養人生活費。被告楊海生自愿補償二原告7.2萬元(已支付)。楊海生駕駛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含不計免賠)。
被告楊海生向本院郵寄提交了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道路運輸證(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等證據復印件,原告趙章田、甘保鳳質證無異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向本院郵寄提交了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原告趙章田、甘保鳳質證無異議。
被告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楊海生、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負責人陳洪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負責人陶俊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貴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趙章田、甘保鳳與被告楊海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3日下午,原告趙章田、甘保鳳之子趙良晶駕駛陜C×××××號福田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拉運小龍蝦從湖南省沅江市出發前往四川省成都市。24日1時10分許,當其駕車沿S18遂廣高速公路廣安至遂寧方向318km+200m處時,所駕駛車輛撞上楊海生駕駛的鄂F×××××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皖J×××××半掛車尾部,后又與路邊護欄相撞,造成趙良晶當場死亡,陜C×××××號車、皖J×××××半掛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高速公路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時,楊海生在未知情的情況下駛離現場。
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五支隊二十二大隊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第51852212019000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良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前方道路通行狀況觀察不利,臨危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幎?,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海生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所駕車輛掛車尾部標志板和安裝尺寸不符合規范,夜間影響后方來車發現其的有效視距,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軒上道路行使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敝幎ǎ袚舜问鹿实拇我熑巍?交通事故發生后,武勝縣人民醫院派出救護車到現場對趙良晶進行搶救,并作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認定趙良晶的死亡原因是中樞性呼吸衰竭、呼吸心跳驟停、頸椎脫位。二原告支付救護車費和急救費共計148元。事故當天,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五支隊二十二大隊委托廣安福源司法鑒定所對趙良晶的死亡原因進行法醫學檢驗鑒定。廣安福源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廣福司鑒[2019]病鑒字第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趙良晶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頸髓嚴重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趙良晶遺體于2019年6月7日火化。2019年7月2日,原告趙章田(乙方)與被告楊海生(甲方)達成《交通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因駕駛車輛與乙方兒子趙良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甲方自愿補償乙方7.2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楊海生已向原告趙章田支付了7.2萬元。2019年8月1日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業務一部委托相關人員與武勝縣得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陜C×××××號福田牌輕型倉柵式貨車的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確認,定損總計金額60837元,武勝縣沿口隆得汽車用品店向開具了60837元修車的材料和工時發票。2019年9月4日,趙章田向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路產賠償費6820元。
被告楊海生具有合法的駕駛證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從業資格。被告楊海生所駕駛的鄂F×××××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屬于楊海生所有,具有合法的行駛證和運輸證。牽引的皖J×××××半掛車屬于黃山市歙縣鴻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所有,具有合法的行駛證和運輸證。被告楊海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為鄂F×××××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6日0:00時起至2019年11月25日24:00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無責任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無責任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1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原告趙章田、甘保鳳之子趙良晶,生于1992年11月2日,2019年5月24日死亡,同年7月8日注銷戶籍。趙良晶生前戶籍所在地陜西省鳳縣平木鎮楊河村五組222號,居住在陜西省鳳縣雙石鋪鎮碧水嘉苑小區3幢1單元1803號,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并于2017年10月辦理了道路運輸許可證和個體營業執照。趙良晶生前具有合法的駕駛證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從業資格,所駕駛的陜C×××××號福田牌輕型倉柵式貨車屬于趙良晶所有,并在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業務一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趙章田、甘保鳳各項合理費用共計320466.65元;
二、駁回原告趙章田、甘保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給付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6830元,減半收取計3415元,由原告趙章田、甘保鳳共同負擔362元,被告楊海生負擔3053元(二原告已墊付,在本判決生效執行時由被告楊海生直接支付給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建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向蘭蘭
判決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