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潘清雪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民申687號
判決日期:2019-03-25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康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潘清雪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終1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阜康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審、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錯誤。⒈阜康公司不是本案中漏水管道所有人,一、二審均予認定,沒有檢查和維修管理義務。⒉案涉漏水管道所有權人不是阜康公司,一審判定因該小區無物業管理而將其供熱管道所有權轉嫁給阜康公司,該項認定無法律依據。⒊漏水管道安裝不盡合理,不利于處理和維護管道,不是阜康公司行為造成損失,阜康公司是供熱企業,不是安裝企業,該小區建設安裝問題與阜康公司無關,阜康公司沒有義務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⒋阜康公司此次維修系無償奉獻維修,無義務賠償潘清雪損失,根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梅政辦發[2009]40號文件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室內供熱設施維修由熱用戶與供熱企業采取協商自愿原則,供熱單位一律不允許強制收取室內維修費。⒌阜康公司不存在過錯,事發當日處理積水適當,不存在處理積水不及時導致積水灌入潘清雪車庫內情況。⒍阜康公司是受害人,本案在管道漏水的過程中,阜康公司因無償搶修漏水管道損失了熱水、人力,查漏水和承擔了相應的維修材料等。⒎潘清雪對其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其作為人成年充分了解租賃車庫是存車,而不適合存儲物品,且堆放針織品在地面上,車庫地面與墻壁均無防止有水等侵入而墊高或者防水的安全措施,無人看守,對能引起火災、水災等狀況沒有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潘清雪的車庫在飛躍小區,漏水管道在橡膠二廠小區,兩個小區墻與墻有間隔距離,正常情況下橡膠二廠小區的管道漏水不會影響飛躍小區業戶。但造成潘清雪車庫滲水,是地面差0.5米高差及車庫門口高出車庫里地面30公分,即車庫內存入水不能自然流出車庫,只能存儲在車庫內。此次潘清雪的針織品家紡物品損失完全是其自身過錯造成,應自行承擔后果責任。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潘清雪對阜康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再審的所有費用由潘清雪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鐘華
代理審判員陸海權
代理審判員王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郭東旭
判決日期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