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與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人事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303民初6046號
判決日期:2019-04-09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健與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人事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杰、許愛芹,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對原告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淄建院字(2002)12號】;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張健為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職工,被告于2000年1月停發原告工資。被告在2002年1月下發淄建院字(2002)12號文件《關于對劉金哲等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決定》,對原告按自動離職處理。原告于2017年11月向信訪部門投訴,要求撤銷離職決定、補繳社會保險等問題,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于2018年1月15日給出答復:對原告張健的訴求無法滿足。原告認為,被告僅僅依據公司的內部文件對原告作出離職處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辯稱,1、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1991年7月到我院工作,從事建筑學專業設計工作,自1999年5月起未經我院批準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外出謀業,在其他單位從事設計工作,鑒于原告長期脫崗,2001年1月經院研究停發其工資,2002年1月為加強院內部管理,為嚴肅院規院紀,對于長期脫崗在外從事兼職工作的個別工作人員,下發了淄建院字【2002】4號文件《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根據原告在規定時間內仍然不回院辦理有關手續的情況,經院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于2002年4月對原告做出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并已通知原告本人,至此原告與我院已不存在勞動關系。2、原告的訴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健原系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職工,原、被告當庭一致稱原告在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是事業編制。1999年某月開始原告未再至被告單位上班。
2002年1月22日,被告作出淄建院字(2002)4號《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2002)4號文件】:文件下發前已經長期(指三個月及以上時間)脫離工作崗位的人員,需在文件下發半個月之內到院補交由院代交的各種費用,并辦理離職手續,凡不及時辦理者,院將按自動離職處理。原告當庭辯稱該文件并沒有送達原告,其對相關內容并不知情。
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第二屆職工代表第三次會議決議(2002年2月1日通過),正式代表46人(應到48人),代表們對《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進行了討論和審議,一致認為:長期脫離崗位的人員,在外從事設計有關的工作,對院的聲譽及在崗職工的影響較壞,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動搖了職工安心工作和愛崗敬業的信心,應盡快修改出臺文件,及時處理,以保證我院工隊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進全院工作全面發展。
2002年4月3日,被告作出淄建院字(2002)12號《關于對劉金哲等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2002)12號文件】:有部分同志至今仍未按《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辦理手續,經研究決定,對張健等人按自動離職處理。原告當庭辯稱其于2017年11月份才知道該文件。
原告當庭陳述稱,2003年、2004年其去被告處要檔案及人事關系,考慮轉出,被告一直以原告拖欠被告社保費用為由扣留原告的檔案和人事關系。被告陳述稱其自2000年1月開始停發原告工資。
2017年11月,原告向信訪部門反映要求被告補繳社保等問題,2018年1月15日,被告答復稱原告的訴求無法滿足。
2018年7月5日,原告向淄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撤銷被申請人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作出的對申請人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淄建院字(2002)12號】。2018年7月11日,該委作出淄勞人仲案字[2018]第23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法定期限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提交的淄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淄勞人仲案字[2018]第23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淄建院字(2002)4號《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被告當庭提交的淄建院字(2002)4號《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第二屆職工代表第三次會議決議、淄建院字(2002)12號《關于對劉金哲等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2002年4月3日作出的對原告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姜曉燕
人民陪審員周維娟
人民陪審員寧學軍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陳天
判決日期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