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雙陽區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長春市城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李巍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民申965號
判決日期:2019-06-14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長春市雙陽區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利建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長春市城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維護公司)、李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終2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英利建材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一)英利建材公司與城建維護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明確,城建維護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責任。《產品購銷合同》雖加蓋“長春市綠園市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規劃一項目部”的印章,但該印章在城建維護公司案涉項目建設檔案中多處使用,證明該印章真實,城建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城建檔案中多份水泥管合格證也證明城建維護公司在凈月小合臺項目中使用了英利建材公司的水泥管。二審法院無視上述事實,認定事實錯誤。(二)李巍、李英男與城建維護公司是否存在掛靠關系,不影響該公司對英利建材公司承擔合同責任。英利建材公司是在李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才得知李巍、李英男與城建維護公司是掛靠關系的。英利建材公司是根據城建維護公司經理麻占山的指示找到李巍并要求李巍出具欠據的。城建維護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認可李巍、李英男是實際施工人,說明借用資質行為客觀存在,但一、二審法院對于掛靠關系均未查明,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用資質的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城建維護公司對于其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綜上,英利建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長春市雙陽區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宏
審判員李世秀
代理審判員黃一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陸俊
判決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