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張健人事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3民終1489號
判決日期:2019-06-19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建筑設計院)因與被上訴人張健人事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8)魯0303民初60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筑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科研、王洋,被上訴人張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筑設計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張健承擔。事實與理由:一、1991年7月張健到我院從事建筑學專業設計工作。自1999年5月起,未經我院批準起擅自離崗且長期無故不上班,鑒于其長期脫崗,2000年1月經院研究停發其工資。2002年1月,為加強院內部管理,解決個別工作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和院規院紀,長期脫離工作崗位及在外從事工作或兼職的問題,經院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下發了《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淄建院字(2002)4號),根據該文件在規定時間內仍不回院辦理有關手續的,我院于2002年4月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決定。我院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后即通知張健來院辦理檔案轉出及相關手續。2002年5月,我院辦理了終止與張健的人事關系,至此張健與我院已不存在人事關系。2018年7月5日,張健提起仲裁,要求撤銷自動離職處理決定。一審庭審中,張健陳述2003年、2004年其去建筑設計院要檔案及人事關系考慮轉出,這說明張健對我院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決定是知曉的,結合我院在2000年1月停發其工資、停繳社會保險、終止人事關系的事實,張健在2002年5月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與我院已不存在人事關系的事實。二、張健自2000年1月停發工資、2002年5月停繳社會保險,至2017年11月其向有關部門反映補繳社會保險問題,在長達15年的時間里,其自稱對工資、社保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其辯稱2017年才知道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張健要求撤銷我院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決定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應予駁回。三、我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3年9月5日生效之前,該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且我院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張健辯稱,建筑設計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建筑設計院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撤銷建筑設計院作出的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淄建院字(2002)12號】;2、判令建筑設計院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張健原系建筑設計院職工,雙方當事人當庭一致稱張健在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是事業編制。1999年某月開始張健未再上班。2002年1月22日,建筑設計院作出淄建院字(2002)4號《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2002)4號文件):文件下發前已經長期(指三個月及以上時間)脫離工作崗位的人員,需在文件下發半個月之內到院補交由院代交的各種費用,并辦理離職手續,凡不及時辦理者,院將按自動離職處理。張健當庭辯稱該文件并沒有送達張健,其對相關內容并不知情。建筑設計院第二屆職工代表第三次會議決議(2002年2月1日通過),正式代表46人(應到48人),代表們對《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進行了討論和審議,一致認為:長期脫離崗位的人員,在外從事設計有關的工作,對院的聲譽及在崗職工的影響較壞,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動搖了職工安心工作和愛崗敬業的信心,應盡快修改出臺文件,及時處理,以保證我院工隊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進全院工作全面發展。2002年4月3日,建筑設計院作出淄建院字(2002)12號《關于對劉金哲等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2002)12號文件):有部分同志至今仍未按《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意見》辦理手續,經研究決定,對張健等人按自動離職處理。張健當庭辯稱其于2017年11月份才知道該文件。張健當庭陳述稱,2003年、2004年其去建筑設計院要檔案及人事關系,考慮轉出,建筑設計院一直以張健拖欠社保費用為由扣留張健的檔案和人事關系。建筑設計院陳述稱其自2000年1月開始停發張健工資。2017年11月,張健向信訪部門反映要求建筑設計院補繳社保等問題,2018年1月15日,建筑設計院答復稱張健的訴求無法滿足。2018年7月5日,張健向淄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撤銷建筑設計院作出的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淄建院字(2002)12號)。2018年7月11日,該委作出淄勞人仲案字[2018]第23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健不服,法定期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事爭議糾紛,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002年1月22日建筑設計院作出(2002)4號文件,要求文件下發前已經長期脫離工作崗位的人員在文件下發半個月之內到院補交由院代交的各種費用,并辦理離職手續,凡不及時辦理者按自動離職處理。一審法院認為,建筑設計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張健送達了該(2002)4號文件,故建筑設計院又依據此文件作出淄建院字(2002)12號文件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不當。雖然張健當庭陳述“其2003年、2004年去建筑設計院要檔案”,但是建筑設計院當庭并不認可張健2003年、2004年去單位要過檔案,因此張健的上述陳述不能代表其當時已經知道建筑設計院對其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再者,建筑設計院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張健送達了上述(2002)12號文件或將相關內容通知張健”,故建筑設計院辯稱張健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綜上,張健的訴求未超訴訟時效,建筑設計院作出的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淄建院字(2002)12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撤銷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2002年4月3日作出的對張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案件受理費10元,由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建筑設計院提交了張健的參保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社保處查詢截圖照片,證明張健從建筑設計院離職后已在其他單位繳納保險,其已不是建筑設計院職工,雙方不存在人事關系,該截圖顯示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由淄博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業地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4月由山東四季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季園林)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張健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對以上繳費情況不知情,是上述單位為獲取相應資質擅自為其繳納,并無事實勞動關系,并提交了恒業地產、四季園林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上述單位借用張健的相關證件,因資質審查需為張健繳納社保,其并未向張健發放勞動報酬和支付任何費用,張健對其繳納社保不知情。建筑設計院對以上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和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參保單位為張健繳納社保需要張健的配合,張健不可能長達十余年都不知道繳納社保的情況。本院認為,建筑設計院提交的社保繳費截屏照片,張健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確定為有效證據,能夠證明張健自2005年8月至2016年6月恒業地產、四季園林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張健的社會保險已經不再由建筑設計院為其繳納。但張健提交的恒業地產和四季園林的情況說明對于證明張健對以上兩個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知情不具有證明力,個人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系社保部門對公眾公開的可查詢的社保業務,張健主張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對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不知情不合常理,恒業地產和四季園林亦無資格證明張健本人對社保繳納是否知情的情況,其僅能證明為張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張健提交的以上證據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張健自1991年7月到建筑設計院工作,1999年開始不再到建筑設計院上班,建筑設計院2001年1月停發張健的工資,2002年1月22日作出淄建院字(2002)4號《關于對長期離崗人員的處理決定》,要求長期離崗及在外從事兼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不再為其補繳養老保險等費用。張健未在文件規定時間內補交由建筑設計院代繳的各種費用,亦未辦理離職手續。2003年4月建筑設計院停止為張健繳納社會保險。2003年、2004年張健到建筑設計院要檔案及人事關系,但未向建筑設計院出具接收單位的調檔函,建筑設計院未能將其檔案轉出。2018年7月5日,張健向淄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撤銷上述離崗人員處理決定,該委以其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8)魯0303民初604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張健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被上訴人張健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燕萍
審判員史華振
審判員馬清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董斯文
判決日期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