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主均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寧0105民初1466-1號
判決日期:2016-09-18
法院: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鄒主均與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鄒主均訴稱,2013年9月,原告與被告簽訂《室內瓷磚粘貼合同》,原告以包輕工方式對被告承建的西夏區國際公鐵物流城商務中心室內樓等地面鋪磚進行施工。2014年5月初,施工結束后,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務費821100元,截止起訴時,被告僅支付了原告勞務費618400元,下剩勞務費202700元至今未予支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其勞務費202700元、逾期付款利息24324元(暫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時,并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以上共計227024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在提交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未同原告建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不應以勞務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同時認為原告是依據結算完成的債權起訴,應按普通債權或一般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月琴
審判員高俊梅
代理審判員王小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慧
判決日期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