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瑞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08民初29804號
判決日期:2019-06-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與被告上海瑞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賽爾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解洪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瑞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賽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瑞怡公司:1、賠償各項損失9831344元(其中包括貨款7981400元,違約金1686000元、訴訟費用163944元);2、支付利息(以前述損失為基數,按照同期商業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4月,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為采購筆記本電腦先后與賽爾公司、瑞怡公司以三方協議的形式簽訂了兩份《設備銷售合同》,瑞怡公司收到全部貨款1686萬元后既未向經緯公司交貨,也未向賽爾公司交貨,僅向經緯公司返還了部分貨款,尚余貨款798.14萬元未付。2013年4月,經緯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上述兩份《設備銷售合同》,并要求賽爾公司返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同時對賽爾公司銀行存款10000000元進行了訴訟保全。本院追加瑞怡公司為第三人,但瑞怡公司未出庭應訴。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第15128號判決書,判決解除兩份《設備銷售合同》,賽爾公司向經緯公司返還貨款798.14萬元,支付違約金168.6萬元,承擔訴訟費用163944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終字3546號判決書,維持原判。現賽爾公司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給付義務,就前述損失經與瑞怡公司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故賽爾公司訴至法院。
瑞怡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5128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以下事實:2010年4月23日,經緯公司(甲方)、賽爾公司(乙方)與瑞怡公司(丙方)簽訂設備銷售合同,主要約定:1、貨名、規格、數量、金額詳見后附訂單,總金額為750萬元;2、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總金額100%的人民幣90天銀行承兌匯票,乙方在每次交貨后向甲方提供相應的增值稅發票;3、交付時間、方式:(1)乙方同意于收到甲方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之后90天內向甲方交付設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貨物清單以分批交貨形式履行交貨義務;(2)交貨方式為甲方(或其書面指定的第三方)自提,提貨地點為丙方指定的深圳工廠倉庫,地址位于深圳市寶安區鶴州開發區中科諾工業園;4、產品包裝及驗收:(1)產品包裝:丙方負責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于長途運輸和反復裝卸的堅固包裝,且丙方應根據貨物不同的特性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輸;(2)產品驗收期限:甲方(或其書面指定的第三方)應在收到乙方或丙方通知驗貨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給乙方和丙方,過期則視同驗收合格;5、交貨、驗收:甲方和丙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進行交貨驗收,并進行書面確認;在乙方交貨過程中,甲方變更收貨人或其他收貨信息的,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書面通知之前有權向本合同所約定的收貨信息履行交貨義務;甲方應就上述檢驗結果簽署驗收報告;6、違約責任:(1)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第8.2條)如確屬乙方原因造成交貨延遲的,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延遲貨物金額0.1%的違約金,如乙方超過規定交貨日期三十日,仍無法交貨,同視為乙方不能交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的違約金,同時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貨款;(3)甲方無故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4)如確屬丙方原因造成乙方交貨延遲,乙方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丙方向甲方直接承擔;(5)因不可抗力影響了交貨期,不應視為乙方違約責任;(6)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守約方對違約方就其他損失進行索賠。合同同時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后附訂單,載明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明細。同年4月27日,經緯公司向賽爾公司交付金額為7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賽爾公司收取該匯票后背書轉讓給瑞怡公司。同年5月4日,經緯公司(甲方)、賽爾公司(乙方)與瑞怡公司(丙方)簽訂3411號設備銷售合同,除合同總金額為936萬元外,其他主要約定事項同6611號銷售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后附訂單,載明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明細。同年5月19日,經緯公司向賽爾公司交付金額為936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賽爾公司收取該匯票后再次背書轉讓給瑞怡公司。上述協議簽訂后,賽爾公司未向經緯公司履行合同項下的發貨義務。此后,蔡松霖向經緯公司出具擔保函,稱其同意作為賽爾公司(被擔保人)與經緯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簽訂的編號為號、2010年5月12日簽訂的編號為合同、付款協議書及其附件(以下稱主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被擔保人按期償還主合同項下貨款本息、代墊款項、手續費和履行主合同相關義務的連帶責任,直至被擔保人履行完畢全部主合同義務之日止。2012年6月25日,經緯公司與賽爾公司、瑞怡公司簽訂三方協議,載明三方基于方便履行債權債務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減少其對乙方的債權金額(即甲方已預付乙方的貨款)計4733600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該筆款項;2、丙方減少其對甲方的債權金額(即丙方已預付甲方的貨款)計4733600元,甲方不再向丙方支付該筆款項;3、乙方減少其對丙方的債權金額(即乙方已預付丙方的貨款)計4733600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4、丙方因任何合同事項而向甲方支付上述4733600元款項的權利相應終結,各方同意抵消上述金額的債權債務,甲乙丙三方間原簽訂合同項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行協商。同日,經緯公司、賽爾公司、瑞怡公司、上海卓優嘉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四方協議,載明四方基于方便履行債權債務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減少其對乙方的債權金額(即甲方已預付乙方的貨款)195萬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該筆款項;2、乙方減少其對丙方的債權金額(即丙方已預付甲方的貨款)195萬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3、丙方減少其對丁方的債權金額計195萬元;4、丁方減少其對甲方的債權金額(即乙方已預付丙方的貨款)195萬元,甲方不再向丁方支付該筆款項;5、丙方、丁方因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額(如有)而享有的權利一并終結,該195萬元債權債務各方相應沖抵,甲乙丙三方間原簽訂合同項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行協商。次日,經緯公司向瑞怡公司、賽爾公司發送主題為抹賬協議的電子郵件,稱截止目前,瑞怡公司支付經緯公司4733600元,該部分款項憑三方抹賬協議直接進行抹賬操作;上海卓優嘉匯支付經緯公司股份195萬元,該筆款項憑四方協議進行抹賬操作;香港SEASON公司支付香港華明公司美元15萬元,按匯率1:6.3計算,折合人民945000元,憑抵賬函進行抹賬操作;請蔡總核對無誤后,簽字并加蓋相應公司章后寄給經緯公司;后續還款承諾請蔡總速發其,注明預計還完本金時間,每批還款金額等事項。該電子郵件后附關于同意預付款沖抵賽爾公司相關債務的函,其中函件載明SEASONMARBLEENTERPRISESLTD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給香港華明有限公司15萬元美元是用于償還賽爾公司未能及時按合同約定向經緯公司交付貨物而向經緯公司退還的貨款中的相應金額,同意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以1:6.3記賬,折合人民幣945000元。2013年3月4日,經緯公司(甲方)、賽爾公司(乙方)與瑞怡公司(丙方)簽訂三方協議,載明三方基于方便履行債權債務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減少其對乙方的債權金額(即甲方已預付乙方的貨款)計75萬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該筆款項;2、丙方減少其對甲方的債權金額(即丙方已預付甲方的貨款)計75萬元,甲方不再向丙方支付該筆款項;3、乙方減少其對丙方的債權金額(即乙方已預付丙方的貨款)計75萬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4、丙方因任何合同事項而向甲方支付上述75萬元款項的權利相應終結,各方同意抵消上述金額的債權債務,甲乙丙三方間原簽訂合同項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行協商。經緯公司認可其于2013年6月4日收到了瑞怡公司支付的50萬元。另查,2010年3月,經緯公司(買方)與賽爾公司(賣方)簽訂銷售合同,主要約定:1、貨名、規格、數量、金額詳見后附訂單,總金額為540萬元;2、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交付合同總金額100%的人民幣90天銀行承兌匯票,賣方在每次交貨后向買方提供相應的增值稅發票;3、交付時間、方式:(1)賣方同意于收到買方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之后90天內向買方交付設備,買方同意賣方可以按照貨物清單以分批交貨形式履行交貨義務;(2)交貨方式為買方(或其書面指定的第三方)自提,提貨地點為賣方指定的深圳工廠倉庫;4、產品包裝及驗收:(1)產品包裝: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于長途運輸和反復裝卸的堅固包裝,且賣方應根據貨物不同的特性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輸;(2)產品驗收期限:買方(或其書面指定的第三方)應在收到賣方或丙方通知驗貨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給賣方,過期則視同驗收合格;5、交貨、驗收:買賣雙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進行交貨驗收,并進行書面確認;雙方應就檢驗結果簽署驗收報告。該合同同時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9311號合同簽訂后,經緯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賽爾公司支付貨款540萬元。賽爾公司收款后于2010年6月22日向經緯公司開具了全額的增值稅發票。賽爾公司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向瑞怡公司、深圳市中科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發出兩份提貨委托書,告知賽爾公司委托經緯公司向上述單位提的貨物。經緯公司提貨后,賽爾公司與經緯公司共同出具兩份設備驗收書,載明上述合同項下貨物全部質量合格,通過驗收。訴訟中,經緯公司與賽爾公司均確認號合同已履行完畢。訴訟中,經緯公司提交賽爾公司(甲方)與瑞怡公司(乙方)、中科公司(丙方)于2010年4月簽訂的合同的三方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以證明賽爾公司與瑞怡公司之間系委托加工關系并非代理關系,同時以佐證號合同的履行情況。經庭審質證,賽爾公司對經緯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對上述兩份委托加工合同予以確認。訴訟中,賽爾公司提交二審詢問筆錄及開庭筆錄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合同沒有履行的原因是因為瑞怡公司沒有貨導致無法交貨,與賽爾公司無關。該事實在2014年3月26日的筆錄第六頁有顯示。瑞怡公司在向經緯公司付款,所有款項均是由瑞怡公司向經緯公司支付的,經緯公司要求賽爾公司返還貨款沒有依據。賽爾公司還提交上海卓優嘉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檔案信息,證明上海卓優嘉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瑞怡公司都是蔡松霖。基于上述查明事實,該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經緯公司與賽爾公司、瑞怡公司簽訂的兩份銷售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及形式均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涉案兩份合同均明確約定“如乙方超過規定交貨日期三十日,仍無法交貨,同視為乙方不能交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現依據查明事實,賽爾公司未依約供貨且延遲時間已超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符合了合同約定的解除要件,故經緯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兩份合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查明事實,經緯公司向賽爾公司支付兩份合同的全額貨款共計1686萬元后,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通過多次簽署還款協議互抵債權債務的方式,經緯公司已與賽爾公司折抵欠款8378600萬元,經緯公司又收到瑞怡公司的50萬元付款,現賽爾公司尚欠7981400元未予返還,故本院對經緯公司要求賽爾公司返還貨款84814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賽爾公司應向經緯公司返還貨款7981400元。賽爾公司提出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也不存在返還貨款的義務,未交貨的責任在瑞怡公司的抗辯意見,因瑞怡公司現已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無法確認未能供貨的原因確系瑞怡公司的原因;賽爾公司提交的二審詢問筆錄中載明經緯公司稱賽爾公司沒有交貨問過瑞怡公司,瑞怡公司稱沒有貨,但該證據并不能足以證明未交貨的原因確屬瑞怡公司,故本院對賽爾公司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依據查明事實,賽爾公司至今拖欠經緯公司貨款未予全部退還的行為顯屬違約,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院認為涉案合同中約定的在賽爾公司不能交貨時賠償經緯公司合同總金額的10%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執行,故本院對經緯公司要求賽爾公司賠償1686000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本院判決如下:一、解除經緯公司與賽爾公司先后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二O一O年五月四日簽訂的設備銷售合同;二、賽爾公司返還經緯公司貨款7981400元并賠償違約金168600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經緯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87978元(經緯公司已預交),由經緯公司負擔8506元(已交納);由賽爾公司負擔7947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財產保全費5000元(經緯公司已預交),由賽爾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因賽爾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京01民終35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9472元,由賽爾公司負擔(已交納)。2016年7月14日,賽爾公司向經緯公司付款9751872元,用以履行(2016)京01民終3546號判決書全部債務及應由賽爾公司承擔的保全費及訴訟費。
另查,瑞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
判決結果
一、上海瑞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損失9831344元;
二、駁回賽爾網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上海瑞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620元(賽爾網絡有限公司已預交40310元),由上海瑞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楊
人民陪審員袁衛
人民陪審員梁銘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宋玉潔
判決日期
201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