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惠騰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3308號
判決日期:2019-06-27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航惠騰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達公司)、一審第三人上海菁江液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菁江公司)、上海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瀝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275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航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是:第一,二審判決對于中航公司與運達公司之間基本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錯誤。中航公司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風力發電機組的相關數據加工槳葉并交付給運達公司,雙方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第二,一、二審法院未對案涉槳葉質量進行鑒定即認定中航公司賣給運達公司的槳葉存在質量問題錯誤。中航公司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加工完成案涉槳葉,出現的質量問題不能排除運達公司提供的規范、圖紙或技術等存在缺陷及使用、保養不當等原因。第三,二審判決僅依據采購合同關于同一風場更換超過3臺次,需方即有權要求全部更換的約定,判令中航公司承擔更換部分合同項下全部槳葉的槳葉費、運費、吊裝費等,缺乏證據證明。雙方已經以會議紀要確認的處理方案取代了采購合同約定,中航公司僅需對個別風場的個別槳葉進行更換,不必更換全部槳葉;案涉槳葉大部分仍在運行發電,運達公司的損失尚未實際發生;二審判決關于中航公司應賠償運達公司運費、吊裝費和電費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四、本案一、二審程序違法。運達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調整訴訟請求并補充證據;一審法院超審限審理本案;一、二審法院在中航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仍繼續審理本案。
菁江公司提交意見稱,同意中航公司的申請再審請求及理由。另外,中航公司已將其對運達公司享有的部分到期債權轉讓給菁江公司和瀝高公司,對該部分已轉讓債權,運達公司不得再向中航公司主張抵銷。運達公司主張的損失,與中航公司對運達公司享有的債權不具有關聯性,不能抵銷。中航公司提供給運達公司的大部分槳葉并未更換,運達公司也未提供最終用戶風場要求更換槳葉的證據,實際損失是否真實存在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根據案涉合同約定,槳葉質保期最長為6年,現大多數槳葉已正常使用多年,甚至已經超過質保期,運達公司已經獲得可觀經濟效益,再要求中航公司賠償槳葉全部價款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瀝高公司提交意見同菁江公司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中航惠騰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春
審判員張愛珍
審判員何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佳欽
書記員張健
判決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