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煜與寧夏正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71民終36號
判決日期:2019-09-23
法院: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煜與被上訴人寧夏正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龍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一局)、銀西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銀川鐵路運輸法院(2019)寧8601民初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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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陳煜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提供的圖紙、簽訂的《建筑租賃合同》、《架子工程、木工支模勞務承包合同》能夠證明陳煜作為實際施工人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的事實;2.因國家政策緣故,實際施工人將自己做入工資表中也是情理當中,不能因為實際施工人在工資表中就否認實際施工人身份;3.《人民調解協議書》作為國家承認的調解委員會,雖沒有強制力,但在事實部分調解委員會是調查清楚的,雖然正龍公司未在調解協議中出現,但正龍公司也參與了調解,并給陳煜班組的發(fā)放了農民工工資,說明在調解時正龍公司承認了陳煜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與木工、架子工、租賃公司、工人工資表、人民調解協議書等諸多證據,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關于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證據,根據優(yōu)勢證據原則,一審法院應當認定上訴人實際施工人身份。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陳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正龍公司、中鐵一局支付陳煜工程款1007024元;2.銀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正龍公司、中鐵一局、銀西公司承擔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13日欠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利息13259元及2019年3月14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欠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利息;4.本案訴訟費由正龍公司、中鐵一局、銀西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陳煜主張正龍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其施工,其是實際施工人,有權主張工程款。但正龍公司和中鐵一局均否認陳煜的實際施工人地位,不承認案涉工程是由陳煜施工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陳煜就有責任提供證據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證明,但陳煜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陳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陳煜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83元,由上訴人陳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蔣力
審判員陶皓
審判員范贛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康倩珺
書記員張旭
書記員張旭
判決日期
2019-09-23